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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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

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 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 骆涛 律师 *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8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 *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解读: 在受理范围方面,调解仲裁法比条例更广,内容更多、更具体。 首先,调解仲裁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而条例则是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很明显“用人单位”的范围要大于“企业”。 其次,调解仲裁法将“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受理范围,由于劳动关系是处理许多劳动争议的前提,因此劳动关系的确认至关重要,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弥补了之前的立法空白。 再次,调解仲裁法在条例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作了补充与完善,调解仲裁法的第二条第二、三、四、五条款与条例的第二条第一、二、三条款相比,在内容上更多、更具体、更明确,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即有利于劳动者维权,也能有效防止有关职能部门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 * 三、因下列原因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即通常所说的参保、缴交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此类争议应由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局)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地税局)寻求解决;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注: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劳动者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 解读: 以上1至3项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因此产生的争议,应通过投诉、申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解决。 第4项所列的伤残等级鉴定、职业定的诊断鉴定属于专业性较强科学诊断与鉴定,因此产生的争议应向上级鉴定机构或者诊断机构寻求救济。 5至7项属于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 四、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解读: 调解仲裁法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引入了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范围,整合了社会上现有各种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进一步强化、规范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 六、劳动争议调解时限: 十五日 《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处理条例》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 解读: 调解仲裁法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诉讼活动前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得到强化;同时,缩短了调解期限,提高了调解效率。体现了可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稳定的立法理念。 * 七、劳动争议申诉时效 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存在例外,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可中断或者中止。 以前为六十天,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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