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残障通道改良计划预先筛选表-DepartmentofBuildingInspection.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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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残障通道改良计划预先筛选表-DepartmentofBuildingInspection

資訊書 DA-17 附件A 強制殘障通道改良計劃 預先篩選表 免費 業主或租戶注意事項: 《第51-16 號條例》自 2016 年 5 月22 日起生效,要求所有非豁免「公共設施」的所有建 築物主要入口及通道均具有可及性,或者在指定時段內經建築檢驗部門確定具有對等便利性、技術不可行性或不合 理困難。如果您不確定您是否為「公共設施場所」,或者如果您被豁免,請在聘用設計專家或認證通道專家 (CASp) 之前填寫完成此預篩選表 。 此表格旨在記錄和證實某個建築物或營業所已獲得《第 51-16 號條例》的豁免。該表格由建築物業主或營業所業主 負責填寫;任何被認為負責構造物無障礙升級的一方。 提交填寫完成的「預篩選表」:  以 PDF 附件形式透過電子郵件傳送至 dbi.businessentrance@sfgov.org ,主題行為「Pre-Screening Submittal 」(預篩選提交);或者,  以影印件形式親自送至或郵寄至 Disability Access Compliance Unit, Department of Building Inspection, 1660 Mission Street, 1st Floor, San Francisco, CA 94103 。 第 1 部分— 管理資訊 街區/ 地塊編號 建築地址 入口地址 入口總數 業主資訊 業主姓名 業主郵寄地址 業主電話 業主電子郵件 租戶資訊 租戶姓名 租戶郵寄地址 租戶電話 租戶電子郵件 第2 部分— 豁免 第7 頁,共41 頁 資訊書 DA-17 第51-16 號條例具有四項豁免。 1. 建築物最初依據日期為2002 年或之後之許可申請進行建造。 2. 建築物或營業所由公認的宗教組織擁有和運營。 3. 建築物或營業所是「誠信」私人俱樂部。 4. 構造物中包含的所有營業所均不是「公共設施」,因此該構造物不是「公共設施場所」。 以下包含每項豁免的完整說明。 1. 建築物建造於2002 年 1 月1 日或之後。 條例豁免建造以首次使用,且許可申請發放於 2002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的所有構造物。「條例」並不豁免在 2002 年 1 月1 日或之後對現有構造物進行的改造或增建。只有全新的構造物才有資格獲得此豁免。 要使用此豁免,建築物或構造物的建造許可申請編號必須以數字 2002 或更大數字開頭。許可申請的工作描述 應包含類似於「建造XX 層建築物」(construct a XX story building) 的語言,並且是一項表格#1/2 申請。 如果您收到通知必須遵從本條例,而您認為您的建築物被錯誤地包括在應遵從本「條例」的建築物清單中,請 在下方填寫許可申請編號以及建築物地址。 許可申請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地址: 2. 建築物由公認的「宗教組織」擁有或運營 本「條例」對「公共設施場所」的定義與《加州建造相關可及性遵從法案》(CRASCA) 第 55.52 條以及《美國 法典》(USC) 第 42 篇的 1990 年《美國殘疾人法案》第 12181(7) 條中的定義相同,從 ADA 的第 II 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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