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CFR、CIF、FCA、CIP、CPT六个主要术语教程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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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FR、CIF、FCA、CIP、CPT六个主要术语教程教案.ppt

分析:《通则》规定,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此时,货物虽越过船舷,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 2.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又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该公司应向谁索赔? 因为进口商与承运人之间没有契约关系,所以不应该由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 而且,CFR是主运费已付类术语,出口商负责安排租船订舱,超龄服役老化船舶等问题是出口商责任导致,应由出口商负责。也是进口商向卖方索赔的另一个理由。 1、卖方的义务 1)卖方的责任 A、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办理出口手续 C、租船订舱,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货物装船,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D、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E、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三、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2)卖方的费用 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支付保险费。 3)卖方的风险 与FOB一样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的责任 A、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 B、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 2)买方的费用 交货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 3)买方的风险 装运港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1、保险问题 保险险别: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卖方只可投保《协会货物条款》(ICC)或类似条款中最低的保险险别 保险金额: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最少应按货价另加10% 3、采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2、卖方租船订舱的问题 3、象征性交货 (装运合同,单据买卖)的问题 概念: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 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还得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特点: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2.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 1、装运期为1996年10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 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 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CIF合同,应按CIF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CIF合同。问,这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 不是。1、根据《2010通则》,CIF为象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我国B公司按照CIF术语方式与外国D公司签约成交,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10日—26日,因码头装货速度加快,于10月18日装货完毕,B公司也按合同规定履行完了出口结关手续,轮船于10月20日起航,10月22日收到D公司急电,因货轮经过某两国冲突区,意外遭炮击沉没,货物灭失,要求B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该交易签订的合同条款是CIF,已经比较明确;B公司不用直接给D公司赔偿损失。 因为按照CIF条款规定,货物越过发运港口岸船舷即完成风险转移,但卖方需要为买方投保;该案例中B公司应该已经投保,D公司可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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