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培训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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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如:椰蓉饼干。 如:“杏仁味冰淇淋”,添加了微量杏仁油,不需要标示在成品中的含量。 7、规格标注形式 Eg.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5×40克) 净含量:200克 规格:5件; 8、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标注形式见附录C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10、贮存条件 11、生产许可证编号 12、产品标准号 13、其他标示内容(4.1.11)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品质)等级 14、其他法规规定(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 产地 (2 分装 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3 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 关于产地标注 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 容 食品标签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一部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一、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 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4.1)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4.2)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食品名称 配料表 净含量和规格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日期标示 储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 其他标示内容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一、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 和“生产日期” 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4.1.5.8)。 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3.6) eg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宣传疗效或保健作用。禁止有“疗效食品”,“强壮食品”、“补品”、“营养滋补食品”或其他类似词句。 一、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内容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4.4.3) 标准列举了大豆、乳及乳制品、坚果等8类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及其制品,并规定如果这些食品及其制品用作原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一、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二、基本要求 1、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4) Eg “酸牛奶饮料”——“酸牛奶”特号字,“饮料”字号小 “菠萝味饮料”的标签上画菠萝? 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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