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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 裸聊 该当何罪教程教案.pptx
如此 裸聊 该当何罪 知识产权一班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北京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上网时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案例二 :三十出头的方某失业在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看到网络上真人演绎的激情视频后,深受“启发”,觉得这是一条发财的好途径,便脸一抹心一横,买来了摄像头,赤膊上阵了。没想到刚一开张,就顾客盈门,网络那头反应之热烈远远超出了她的想象。于是,方某订立了一套收费标准,不同级别,不同价码,“生意”迅速在全国铺开。?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发,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有300多名观众,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方某最后栽在一名“观众”手里,对方看了她的裸聊之后,遂向公安机关举报。 两宗案例判决结果 案例一 由于对裸聊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2007年2月石景山检察院以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案例二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争议 该不该定罪 该当何罪 第二种 无罪“按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行为只能算违反公共道德” 第三种 另类这属于个人自由不关别人的事 一对一裸聊,不公开就行 这是互联网的必然产物,顺其自然就行 我们怎么办找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制作、贩卖、音像、淫秽罪分为以牟利为目的和不以牟利为目的《刑法》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罪刑法定原则 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对刑法条文进行严格的字面解释,不能擅自扩大或缩小文字的意义范围,更不能进行类推和随意进行价值判断二、 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这是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要求对案例一的分析张某无罪:首先,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指向不特定的人或多数人散播),而张某是在特定人中进行流传其次,不构成聚众淫秽罪(要求公开即以会让不特定的人或多数人感知到的方式进行)张某属于秘密活动;且聚众淫秽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而该案中张某处于私人空间没有诱发公共性的影响如对张某定罪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一、这种定罪属于类推解释,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侵犯了国民的自由 二、这种定罪属于处罚了不当罚的行为对案例二的分析A认为方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1、其行为属于传播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367条中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网上的电子信息(此种扩大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的,它没有大大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3、牟利的目的,方某上网裸聊是以牟利为目的,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获利2.4万元。(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B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原因——裸聊不属于淫秽物品,“物品”是指无生命的财物和产品,属于扩大解释当然案例二中 经过多次探讨和研究,龙游县检察院最终决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方某裸聊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检法两院对方案缘何定罪均提供了说明,但在我国现有刑法体系下,“裸聊入罪化”尚存在不少问题:(一)首先 刑法上淫秽物品的外延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和《解释》规定 淫秽物品包括: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消息。367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在于,视频聊天这种即时通讯属于上列哪种物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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