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2发票知识点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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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知识培训 主讲人:南通地税12366 徐皓月 发票管理 1、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2月1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2、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地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发票管理 4、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领购 1、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发票专用章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发票专用章 因部分票种票面规格较小,《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专用章式样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票面规格较小的票种,增加一种小规格发票专用章,尺寸为《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发票专用章规格的二分之一(长轴20mm、短轴15mm、边宽0.5mm),具体式样不变。 发票领购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发票开具和保管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开具和保管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开具和保管 5、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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