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宣讲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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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宣讲培训.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质检总局令第80号 4.1.10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4.1.11 其他标示内容 辐照食品 转基因食品 营养标签 质量(品质)等级 4.1.11.1 辅照食品 4.1.11.1.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辅照食品”。 4.1.11.1.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1.11.2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本条规定的“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令《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其中涉及转基因食品标示的有: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附件: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11031300玉米粉) 三、油莱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棉花种子 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4.1.11.3 营养标签 4.1.11.3.1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注方式参照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执行。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4.1.11.4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4.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4.3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乙醇含量≥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4.3.2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4 推荐标示内容 批号 食用方法 致敏物质 4.4.1 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4.4.2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4.4.3 致敏物质 4.4.3.1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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