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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控制及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八章讲课稿(2012,5,1李勤).ppt
第*页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和第八章培训课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秩序管理处处长 李勤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是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共17条,其中11条涉及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共新增交通违法行为27种。为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违法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学生、幼儿交通安全出行,本着从严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本章规定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对使用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车辆接送学生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等严重交通违法规定了高额的财产罚。同时,本章也对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下面,我们逐条学习一下: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解读: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此种违法行为已有明确规定,为了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本条例做了衔接性规定。 三、有关工作:各地在工作中发现接送学生的校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后,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校车的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条文主旨:本条是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予以收缴以及对车辆驾驶人、所有人予以处罚的规定。 二、条文解读: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行为,性质上更严重,影响更恶劣,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违法行为。因此,本条例规定了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除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外,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上述机动车的所有人则更是体现了重罚的原则,规定对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有关工作:结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各地要商请商务、工商等部门,组织对全省校车安全状况开展大排查,部署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健全完善本省机动车报废、监销制度,防止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法车辆在报废环节失管失控。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条文主旨:本条是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以及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给予处罚的规定。 二、条文解读:考虑到相对于一般机动车辆,校车对安全性能和运营条件的要求更高,对驾驶人的资质要求也更高,为促使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本条规定了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更高的罚款幅度,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违法行为,本条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设定了同等数额的罚款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执行中,不考虑其他因素,不考虑校车标牌是否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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