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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委托代理理论合约经济学
第八章 委托——代理理论:合约经济学
在博弈论不断取得进展的同时,经济学家们在一些应用领域分别独立地提出了后来被发现与博弈论有关的许多模型。这些来自不同的应用领域所产生的经济学问题,尽管几乎都是相互独立地被发现的,但后来被认为具有相同的理论背景,即几乎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局中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博弈的结果。从经济分析的方法论角度看,这些模型实际上是博弈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应用。于是,人们就将这些原本是独立做出的模型集合成一个经济学的分支体系,这就是现在被人们所熟知的“信息经济学”体系。由于“信息经济学”是许多最初是独立做出的许多不同的模型的一个集合,所以,人们根据其不同的特征方面,也还给它取了其它的一些不同于“信息经济学”的名称,如委托—代理理论,合约理论(契约理论、合同理论)等等。
在20世纪的80年代,中国大陆曾组建了一个关注“信息经济学”的经济学家访问团赴美国斯坦福大学考察“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当时,在斯坦福大学经济系任教的中国人钱颖一博士为该访问团约见了“信息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K.Arrow教授。但当中国大陆的“信息经济学家”们与Arrow教授座谈不到10分钟后,大家才发现双方在关于“什么是信息经济学”上难以沟通。原来,对中国大陆的“信息经济学家”们来说,此信息经济学非彼信息经济学也!在中国大陆当时的学术术语中,“信息经济学”是指研究诸如邮政、电讯等“信息产业”中的经济问题的学问,与国际上关于“信息经济学”的规范定义即研究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经济行为的经济理论是不同的。由于这类可能出现的歧义,我们在本章以及下一章中将这种研究不对称信息环境中经济行为的理论称为含义更为具体的“委托—代理理论”。本章将介绍的内容限定在由Mirrlees及Holmstrom等人提供的静态博弈框架内,也称为合约理论。在下一章,将介绍Fama等人提出的动态博弈框架。
8.1 委托—代理关系:不对称信息
当你委托你的律师为你处理某件事务时,你与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在法律上,当某A授权于某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就发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其中A是“委托人”,B是“代理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概念原初来自于法律学,但在经济学中,这种概念被进一步扩充到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活动,其中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是代理人,而另一方就是委托人。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两个人之间,代理人的行为或代理人拥有的某些信息或知识不为委托人所能观察到或所知道,至少,委托人不能不花成本地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或掌握代理人拥有的某些信息。譬如,你的律师或许没有尽心尽力地为你工作。这样,代理人就可能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选择其行动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称这种行为为代理人对委托人造成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对于委托人来说,如果不是直接监督代理人的行为(这种监督是要花费成本的),就存在一个如何对代理人选择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行动进行激励的问题。委托人可以与代理人签署合约,约定根据他们都能观察到的某些指标由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报酬或奖励的规则。委托人如何设计并挑选对其最有利的这类合约是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问题,因而,委托—代理理论又被称为“合约(合同,契约)理论”。更为一般性的提法是,博弈的一个局中人如何设计对其最有利的博弈规划(如果这个局中人有能力支配其他局中人对其所设计的博弈规则的接受的话),也是一个更为广义的合约问题,称为“机制设计”问题。所以,合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经济学、机制设计等等,这些不同的名称通常说的是一回事。
在你委托律师为你工作的例子里,不能无成本地观察到的行动或掌握的信息发生在你与律师发生“委托—代理关系”之后,称为“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与之相对应,发生在“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包括诸如招聘、投保、商品销售和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当一家公司招聘员工或经理时,对于应聘者的真实能力的信息,公司是不清楚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如果是人身保险或寿险,保险公司也拿不准投保人身体健康状况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能掌握有关商品质量的全部信息。商业银行在为一个项目贷款时,也一般不能对项目的风险有完全准确的估计。
类似地,发生在“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还包括信息本身的不对称,称为“知识”的不对称。这是指一个局中人所掌握的某些知识不被另外的局中人在事前所知。对于这样的一些有关信息不对称的场合,我们可以举出下面的一些例子。
为了将众多的信息不对称例子加以归类,我们将分别发生在事前和事后,以及是关于行动还是关于信息或知识的信息不对称分为以下几种:
8.1.1 事前的隐藏信息博弈
这类博弈包括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信号传递(Signaling)、信息甄别(Screening)。
逆向选择的著名例子是二手车市场;信号传递就是信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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