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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问题汇总
注:本文内容完全根据群内聊天记录整理,所有内容均为成员个人看法,可能有地域性或者是税法上的不足之处,仅供大家参考,具体执行话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同时欢迎大家进行补充回答!涉及问题主要目录:一、 关于企业间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抵扣的问题;二、 关于买卖房屋装修费是否征契税的问题三、 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四、 关于甲供料的涉税问题五、 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六、 项目公司转让的讨论七、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解读 八、 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九、 职工食堂有关事项的财税处理十、 房产税的筹划空间:转租、转出和代销 一、关于企业间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抵扣的问题:问: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否税前抵扣答:1、关联企业间借款,超注册资金50%以上的不能税前 2、变通方法: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但多了一重手续费 , 3、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经常发生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其支付的利息显然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尽管其可以取得资金提供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但也不能据实扣除 二、关于买卖房屋装修费是否征契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批复 2007-07-03 中国税务报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税函〔2007〕606号;2007年6月1日) 三、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土地使用税优惠加强转让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宣布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和第六条,即取消涉及基建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税优惠规定。据悉,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对于土地转让环节的征税管理将加强。 ■基建和预售前的税收优惠被取消 根据《通知》,取消两条规定之后,基建项目将不能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优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此前曾被允许在住房预售前可由地方政府决定缓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措施也被取消。 事实上,从去年起,有关部门就明确表态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不仅将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也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业内人士认为,征收土地使用税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土地持有成本,防止囤地现象的产生。当然,以目前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来看,即使按照最高标准,每平方米每天的土地使用费为1.5元至30元,依然是开发成本的很小一部分。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的取消,客观上弱化了地方政府的裁量权,有利于土地的合理规划开发。 ■无论是否办理权属变更都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表示,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时,无论是否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都须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业内人士指出,依照我国税法,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上述税款,在进行土地转让时往往会采取隐形转让的方式,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例如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假借合作的名义、谎称出租土地而非转让土地等。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业内人士分析,隐形转让土地的手段比较隐蔽,除非土地转让的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否则很难被发现。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该加大土地稽查和税收稽查的力度,观察土地用途是否变更等现象。同时,对于土地的购买方来说,如果不进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将会处于不利地位。 四、关于甲供料的涉税问题 原创 解读甲供材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时间:2007.07.03作者:赵国庆来源:中国税网 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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