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幻灯片讲稿201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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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幻灯片讲稿2015.ppt

一、对人社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简要分析 (一)人社系统职务犯罪的类型: ?? 1、占有型。这类犯罪通常是利用职务之便,将社保基金、公共财务占为私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有贪污、挪用公款罪等。主要表现为:挪用、非法占有社保基金,从中谋取私利,中饱私囊;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违规将公款私存,非法占有本金和利息。 ?? 2、交易型。这类犯罪通常将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引进职务活动中,将公权力“待价而沽”,主要有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罪等。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巧立名目,以手续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利利益行为。 ? ?3、渎职型。这类犯罪通常在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人事招考等工作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导致化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人社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1、窝案串案时有发生 人社系统职务犯罪,往往牵涉面较广,常常查出一个端出一窝,带出一串来,这显示,人社系统职务犯罪“病毒”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 如:上海社保基金案。这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违规挪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经济案件,涉案金额达百亿人民币。 社保案折射对官员权力的刚性约束缺失  上海社保腐败窝案东窗事发,再一次证明了一条真理:哪一个领域缺乏对官员权力的刚性约束,这个领域就可能成为饕餮者的盛宴 2、涉案罪名比较集中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受贿罪、渎职侵权罪和国家工作人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三大类,共57个具体罪名。 据统计,从被查处的人社系统工作人员涉及到的罪名来看,主要涉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3、涉案人员工作岗位多在基层“实权化” 尽管犯罪主体的职务级别不高,但大都是关键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例如在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医疗保险报销、创业贷款审批发放、公务员招录等方面具有“绝对权力”的人。这些“职位不高、权力不小”的工作人员,如果制约不到位,很容易滋生腐败。 4、影响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人社系统的各项工作和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关系着着百姓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尤其是社保资金,作为困难群众生活的源头活水,一旦被挪用、贪污、侵占,会使许多低收入者生活陷入困境,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2015年人社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远离职务犯罪 筑牢思想防线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王晓东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简介 第二讲 职务犯罪概述 第三讲 人社系统的职务犯罪 第四讲 检察官提醒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简介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主要职权 ·检察机关的管辖权 ·检察机关体制改革 《宪法》第12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133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检察机关主要职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地域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部署: 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四、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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