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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休假管理的办法

青岛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休假 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规范公司职工休假种类、假期、批假权限、请(销)假程序、路费报销,保障职工依法休假的基本权利,根据国家和青岛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事业部、办事处及直属项目部。子公司可参照制定本单位员工的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假期种类和休假时间 一、公休日 根据《中建总公司特殊工时制度实施办法》,集团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休日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安排,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 二、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国务院第513号令)规定,全部员工可以享受每年11天的法定假日,部分员工可享受“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假日各半天: (一)全部员工放假的节日 1.元 旦:假期1天,一月一日。 2.春 节:假期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假期1天,清明当日。 4.端午节:假期1天,农历五月五日。 5.劳动节:假期1天,五月一日。 6.中秋节:假期1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假期3天,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假期半天,三月八日,仅限女员工放假。 2.青年节:假期半天,五月四日,仅限14周岁(含)以上,28周岁(含)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或由单位安排活动半天。 国家对法定年节假日有调整或新的规定时,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期 (一)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与配偶或父母不同城居住(范围划定在地级市),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已婚员工不能利用集中休息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期30天,可分次休假,但最多不超过三次,路费只报销一次往返。 (三)未婚员工不能利用集中休息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路费只报销一次往返。 (四)已婚员工探望父母亲,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与配偶和父母都不同城居住的,可同时请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也可分别请假,同时请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的,假期可合并计算。路费只报销一次往返。 (五)单位统一或集中放假,冲抵探亲假。 (六)员工探亲(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往返路费,仅限于报销除飞机、火车软卧、火车动车(高速列车)一等座、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出租车、磁悬浮列车以外的公共交通费。乘座长途公共汽车的,按实际支付费用报销;乘座飞机、火车软卧或火车动车(高速列车)一等座、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的,可按火车硬卧或动车(高速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标准抵报,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七)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承担,超过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由所在单位给予报销。本人工资指平时正常发放的岗级薪、执行年薪或计算年收入的人员按月发放的工资标准。 (八)员工本人确因工作繁忙,不能休当年探望配偶假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报销配偶探亲往返路费一次,路费报销标准同上。 (九)同一公司的双职工配偶双方分别在异地工作的,可分别到对方工作地休探亲假或到固定居住地休探亲假,假期和路费可分别计算和报销。 (十)员工由于工作原因由单位通知中断休假的,单位应另行给假补休未休的假期,同时给予路程假,并按规定报销补休假的探亲路费。 (十一)女职工在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假期;在父母处生育的,也不再享受当期探望父母假的待遇。 (十二)在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间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期和路费报销待遇。见习期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十三)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休假种类、时间、地点等事项并粘贴好报销票据;报销单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字、登记后再履行公司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后报销。 (十四)员工探亲根据路途远近和实际需要合理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在请假时确定。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十五)职工探亲的往返路程,由探亲对象永久居住地和工作地点远近确定:300公里以下的1天;301-600公里的2天;601-1000公里的3天;1001-1500公里的4天;1501公里以上的5天。 四、结婚假期 (一)未婚员工经合法登记结婚后,可休婚假3天。 (二)员工初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晚婚假14天。再婚员工不享受增加14天婚假。 (三)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参照探亲假第十三款规定),路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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