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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的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
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一节 资格申请
第二节 保证金管理
第三节 资格变更及延续
第四节 资格终止
第三章 代理关系管理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北京保监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各类机构。
北京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北京保监局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为配合《试点办法》的顺利实施,北京保监局配套使用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监管。
信息系统由中国保监会开发,并负责维护和升级。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用户免费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使用费。
《试点办法》中所称电子数据,是指申请机构登录信息系统按申请事项类别录入相关的申报数据。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一节 资格申请
《试点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申请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由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委托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委托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
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当具备《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数据: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见附件3);
(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七)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的清单(见附件4)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八)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承诺书(见附件5);
(九)工商企业提交《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6),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收入申报表》(见附件7);
(十)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需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当具备《试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见附件3);
(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承诺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见附件5);
(七)工商企业提交《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6),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收入申报表》(见附件7);
(八)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见附件8);
(九)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收到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材料后,应于5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申报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代为申请资格的请示;
(二)该批申请机构清单;
(三)本细则第八条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所委托的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见附件3);
(五)承诺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见附件5);
(六)工商企业提交《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6),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收入申报表》(见附件7);
(七)申请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的汽车维修类企业还应提交《北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八)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材料后,应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代为申请资格的请示;
(二)该批申请机构清单;
(三)本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初次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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