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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市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

2014年全市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 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总局及省局通知要求。通过开展水泥和石材企业工作场所粉尘专项治理工作,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控制和消除粉尘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促进全市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及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通过进行专项治理,全市所有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达到国家规定和基本要求,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危害检测及评价、隐患整改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水泥生产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过程中水泥粉尘和其他粉尘治理,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石材加工企业粉碎、切割、打磨、抛光等环节要提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优先采用湿法加工工艺,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异型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安装抽尘装置,减少粉尘逸散,并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粉尘治理措施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内容分为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危害申报、教育培训、工作场所管理、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危害告知、个人防护、辅助用室10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表1《水泥制造企业职业卫生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和表2《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4年3月26日-3月31日) 一是各县市区自己制定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将方案下发至所有相关单位,对专项治理进行动员安排和部署。二是结合前期的调查摸底情况,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做好宣传发动。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14年4月1日-2014年6月30日)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按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本企业实际逐条逐项落实,制定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具体整改计划,并落实到人。 针对自查阶段的问题,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进行检测和控制效果评价,企业根据检测和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再落实再整改。 (三)第三阶段:检查督查(2014年7月1日-2014年8月31日) 各县区安监局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于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和没有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未达标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督促企业进一步整改落实。 (四)第四阶段:执法监察(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30日) 市安监局对全市水泥制造、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组织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评价,按照全市深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要求,以强有力的执法监察手段,铁腕查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于主体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及时、粉尘防治措施不到位、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达标、健康监护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彻底等行为,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作业,依法依规坚决一律按照处罚上限严厉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行业领域粉尘危害超标严重、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薄弱。这次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专项治理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时、全面地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强化源头,严把准入。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行业领域属于职业危害严重行业。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要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加大投入、依法落实检测评价、健康监护等防范措施要求;要认真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和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安监部门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各项补救措施和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管理,注重资质。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和外包时,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与项目单位签订职业卫生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管理责任、职责和义务。对于使用劳务派遣的员工,要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加强员工培训,依法履行危害告知、健康查体、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各项措施落实,认真履行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四)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各级安监部门要深入企业一线,大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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