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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配合《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编号为: 国科奖社证字 0035 号)的评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冶集团科 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推动科 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中冶集团科技成 果鉴定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指 导。 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冶集团组织同 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 评价,并作出 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 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 科学性。 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 之一,中冶集团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申报专利以及学术 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定。 二章 鉴定范围 四条 中冶集团负责组织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 (一)中冶集团及所属单位 (以下简称 “各单位”)承担的 1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二)各单位科研计划内的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 目的成果; (三)各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过程中总结提炼的科技创新 成果; (四)中冶集团以外单位申请中冶集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 果。 五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软科学研究 成果评审办法》进 评审;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 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三章 鉴定组织 六条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为组织鉴定单位;中国 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股份)履 中冶集团科技 成果鉴定的管理职责;成果完成单位为申请鉴定单位。 七条 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 合同验收,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申请鉴定单位可根据科技成 果的特点和应用要求选择一种鉴定形式,但需要主持鉴定单位确 认。 2 八条 鉴定委员会由7 ~15 名专家组成,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会由中冶股份科技发展部主持,推举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 一名,副主任二名。会议主持人委托鉴定委员会主任组织完成鉴 定过程,会议主持人负责监督鉴定过程。 九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单位聘请,申请鉴定单 位不得自 聘请。 十条 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从事的专业必须涵盖鉴定项目所涉 及的技术领域; (二)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对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 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专家应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 职业道德。 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专家应当履 下列职责: (一)接受组织鉴定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 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科技成果的答辩会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四章 鉴定程序 3 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 四条的规 定,并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名次 列的异议和 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三)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 要求; (四)经国家或中冶股份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 报告。 十三条 凡需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向 中冶股份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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