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费医疗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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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费医疗改革

南昌推行公费医疗改革 明年元旦起实行  16日,记者从南昌市卫生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方便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就诊,我市出台《南昌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就诊医院】 南昌公费医疗就诊医院增加到11家  此次确定南昌市第一、二、三、九医院,以及洪都中医院、省精神病医院、省皮肤病专科医院、南昌市男科医院、南昌市按摩医院、南昌市妇幼保健所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等11家医院为南昌市公费医疗就诊医院(以下简称就诊医院)。今后,将根据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方便享受人员就诊和对就诊医院考核情况,适当调整就诊医院。 【就诊和报销】 医疗费用15%由医院记账 《办法》提出,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以下简称享受人员)必须持市公医办统一制发的有效医疗证和病历自行选择就诊医院就诊。 享受人员在就诊医院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费用),由就诊医院直接负担15%(由经治医院记账),按85%交纳现金,然后回单位按现行公费医疗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享受人员在就诊医院发生医疗费用后,持医疗发票回单位按门诊90%、住院95%报销,即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10%,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5%。(已由就诊医院记账的15%公费医疗费用回单位不再报销,个人也不需负担该费用的门诊10%、住院5%)。 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每年2000元封顶 享受人员个人负担的门诊10%及住院5%费用实行封顶,当个人负担达到封顶限额费用后,此费用个人不再负担。个人负担封顶限额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为20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为1000元(一次性万元大病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万元内5%费用即500元,不计入封顶)。 享受人员在就诊医院发生的特殊病种费用,除由就诊医院记账15%费用外,剩余85%费用先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再由享受单位负担20%,财政负担80%(特殊病种费用报市公医办审核报销,年底不再进行超支分摊核算)。 享受人员在就诊医院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指一次性发生超万元医疗费,以下简称大病医疗费),除由就诊医院记账15%费用外,剩余85%费用,先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及万元内个人负担的500元,再由享受单位负担30%,财政负担70%。(超万元大病医疗费用报市公医办审核报销,年底不再进行超支分摊核算)。 因正常工作调动,调出单位已下册,调入单位未及时办理上册的享受人员,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调入单位自行解决,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经费定额和超支负担】 公费医疗定额经费一年一定 公费医疗定额经费是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财政状况给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核定的全年医疗费用基数。公费医疗定额经费一年一定,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种基数。 公费医疗定额经费随同享受单位正常经费预算拨付,专项用于享受人员报销医疗费。 就诊医院在负担享受人员本院发生的公费医疗费用的15%后,年终不再负担超支医疗费用。  特殊符号药品费用个人先负担20% 享受人员在就诊医院发生的注有特殊符号(“☆”号)的药品费用,个人需先负担20%,然后再按门诊和住院的不同比例报销。若属转诊发生的此项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费用后,再按转诊报销的比例报销。除特殊病种人员发生百元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个人不需负担20%费用外,其他享受人员发生的百元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个人均需负担其发生费用的20%。本款中个人负担的20%费用不计入个人负担封顶限额。 高额诊疗项目,按原规定报销(就诊医院不负担15%)。单病种项目封顶报销,按原规定由定点医院负担的费用转由就诊医院负担。 每年年底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将本单位享受人员医疗费汇总后报市公医办审核。年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就诊医院和享受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后,超出定额经费基数部分的费用,由享受单位负担35%,财政负担65%。 【特殊病种和大病医疗费】 特殊病种由医院或有关部门确诊认定 特殊病种是指经医院或有关部门确诊和认定的癌症、烈性或急性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和公伤。 烈性、急性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传染性强、危害性大的甲类和部分乙类、丙类传染病。它包括:鼠疫、霍乱、急性传染性肝炎、血吸虫病、流行性出血热、麻风病、开放性肺结核,以及突发性、传染性强的其它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等。其它各类传染病均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列。 精神病是指经专科医院鉴定并确诊的精神分裂症、癔病、强迫症等严重精神病症。精神病患者必须在精神病院住院或门诊治疗。凡不在精神病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作为非特殊病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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