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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专题培训资料.ppt
2、义务教育将由收费义务教育向免费义务教育转变。 第二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为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 (1)减少教科书的种类,保证教科书质量。向学生发放义务教育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2)降低教科书的成本。 (3)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3、义务教育体制由“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向“经费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以县为主”转变。 4、义务教育经费由在预算中与其他经费混为一体向单独列项转变。 5、中央和省对县里的财政转移支付由内部操作向公开透明转变。 6、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分担体制由责任不明确向责任清晰和明确转变。 7、义务教育监督由无从问责向逐步建立问责制转变。 四 经费保障 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制定并适时调整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各级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杂费。 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 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根治择校风 “铜陵奇迹”是中国义务教育的一个暗喻,它隐藏的文本就是,中国义务教育之所以不能均衡发展,就是因为中国义务教育法规制度出现整体失灵。 (1)经费投入:要求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师资力量:要求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 (3)管理和监督: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缩小差距等等。 六 对教师义务的强化 宪法和法律,就是一张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或者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七 校园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确保选址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及时予以鉴定;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秩序 。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专题九学校法律责任和学生伤害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2、学校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2、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 3、未成年人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4、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所在的寄宿学校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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