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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主要培训之一土地登记20120320尹广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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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主要培训之一土地登记20120320尹广立.pp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土地登记案例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8.土地登记案例 (二) 操作难点 农村村民宅基地超面积的,在登记操作实践中,对如何确定超占宗地权属界址位置及绘制宗地图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本宗地与邻宗地之间的实际界址来确定,地籍调查表中填写的界址长度为本宗地的实际长、宽,由实际的邻界人签字盖章,并据此测绘制作宗地图;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批准面积结合宗地利用现状来划定界址,地籍调查表中填写的界址长、宽之积应为本宗地的批准面积,宗地与超占部分相接的一方,另外由村主任或受托人签字盖章,并据此测绘制作宗地图。 8.土地登记案例 目前,个人认为应当按照宗地的实际界址进行调查,绘制宗地图。超占的部分应当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图中加以注明,并由申请人和实际的邻界人签字。因为根据《通知》的规定,宅基地面积超占的,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目的在于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按照实际界址进行调查,绘制宗地图,将超占的部分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图中加以注明,保持宗地原貌,显示当事人所超占面积数量和具体位置,可以为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提供依据。 8.土地登记案例 案例3:“一户多宅”的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 能否办理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一户多宅”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具体原因包括:一是历史原因,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松懈造成的;二是建新不拆旧,近年来随着规划调整和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异地拆建,新房建成,旧房未拆,造成了事实上的一户多宅;三是由于继承造成一户多宅;四是由于接受赠与造成一户多宅;五是村民由于购买住宅造成一户多宅;六是其他原因。 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一户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能否受理? 如何登记发证? 我们认为土地登记机构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应当以现有的法律政策为基础,根据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分别进行处理: 8.土地登记案例 1、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我们认为,如果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申请。 2、对于因建新不拆旧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暂不受理。 8.土地登记案例 3、对于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依法继承,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不能继承。但我们个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此继承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可以受理。理由为:一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是农民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应当允许继承;二是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便自然对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进行了使用,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客观上也没有可能;三是《通知》明确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四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8.土地登记案例 4、对于因接受赠与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否则,将容易导致大量名为赠与,实为有偿转让,以规避法律的现象出现。 5、对于村民购买住宅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6、对于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一般不得受理。 8.土地登记案例 案例4:农村空房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农村出现了很多空房,具体情形如农村父母双故后遗留的闲置房屋;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原村民在农村的旧房等。这些房屋一般没有人居住,逐渐破旧,不仅影响规划,而且占用了农民集体宝贵的宅基地,实践中无法收回。有人对这部分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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