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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教材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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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教材课程.ppt

*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以使社会成员(主要是劳动者)在面临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风险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经济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具有分散社会风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 (二)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1.社会性——对象、政府主导、社会安定 2.基本生活保障——生存需要 3.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 4.互济性——社会风险共同承担 5.非盈利性—社会保险的待遇基本根据基本生活的需要确定,国家和社会负担一部分资金,并由政府指定非营利性机构管理。 二、社会保险的结构 我国社会保险分为三个层次: (一)国家基本保险 社会保险的基本组成部分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出资负担。 (二)用人单位补充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实行自愿原则 (三)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 以储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一)主体 1.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4.受益人 5.其他社会保险的服务主体 6.管理人 7.监督人 (二)内容 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第二节养老保险制度 一、概念 养老保险是指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定期领取一定数额生活费以保障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包括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农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一)基本养老保险 是指由国家统一建立并强制实施的为全体城镇企业职工提供退休后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 《关于完善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待遇 (1)基本内容 200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退休且缴费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度养老金 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调节机制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三)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三节医疗保险制度 一、概述 医疗保险,是指在劳动者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由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 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 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医疗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 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体系: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节工伤保险制度 一、概述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 特征: 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 保险标准较高 二、工伤认定 认定的标准 1.工作场所以及工作时间界限 2.职务界限——补充1 3.主观过错界限 4.法定界限 (一)工伤认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三种情形: 1.典型性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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