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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讲:电子商务法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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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讲:电子商务法导论.ppt

制作:周松艳 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签名与认证问题 电子支付问题 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制作:周松艳 主 讲: 周松艳 电子商务法导论 制作:周松艳 本章重点 表见代理的含义、要件、效力 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电子商务法的内涵、基本特点和原则 了解联合国、世界各国(美国、欧盟、俄罗斯及亚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制作:周松艳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产生背景 基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电子商务得到迅猛的发展,使得网上购物从一种时尚变成了寻常事。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由网上交易所引发的纠纷也是越来越多,产生的法律问题是也各种各样,而我们传统的法律法规很难与之相适应,在这种背景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应运而生。 制作:周松艳 案例一 一8岁男孩在某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并订购了一台小型打印机。当打印机送到其家时,小孩的家长拒绝接收,交易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讨论: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判定此案? 制作:周松艳 各方观点 观点一: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这个案件中家长有权拒绝购买。 观点二:8岁男孩是以其父亲的身份证进行购物的,该身份证已经载明了购物人的年龄等方面的信息,网站没有也不可能审查身份证的来源,网站不知也不可能知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为。作为监护人,致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冒用自己的身份购物,其后果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 制作:周松艳 与本案例相关的几个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别以及划分依据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缔结的合约有效吗? 制作:周松艳 案例一: 某建安公司的某业务员向王经理汇报,称自已保管的已加盖了公司印章的一份空白合同不填与公文包一起丢失。为防止拾得人利用此合同,王经理立即让该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在当地的晚报上刊登了此空白合同遗失作废的申明。但事隔不久某电气设备供应商找到王经理,声称一个月前一姓李的人以王经理公司的名义与其订立了购买价值二万元电气设备配件的合同,李某取走了货并付现金三千元后,未能按约在取货后十日内付清剩余款项,故现要求王经理的公司履行合同中支付余款的义务。经查看该供应商带来的合同和取货收条,发现合同内容正是在其公司丢失的那份 制作:周松艳 空白合同上填写的,同时收条中的签字人李某并不是本公司的工作人员,据此王经理当即以该合同在未填写内容前已登报申明作废,其公司并未收到此合同项下的货物,以及实际收货人并不是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也未授权李某以本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收取货物等为由,拒绝了该供应商的要求。不久王经理的公司即接到了法院发来的应诉传票,原来该供应商因此纠纷状告王经理所在的公司。此案经一审、二审,尽管王经理的公司据理抗辩,法院最终还是判令其向供应商悉数支付一万七千元的货款。 制作:周松艳 一查合同发现此合同虽是罗某以家具厂的名义订立,并收取货物的,但合同上并未加盖家具厂的印章,更为重要的是该合同是在罗某被除名离厂后,以家具厂的名义订立的。据此,家具厂拒绝了木材厂的付款要求,让他们找实际收货人罗某解决问题。不久木材公司同样将家具厂告到了法院,该案同样以家具厂的败诉告终。 制作:周松艳 在上述两案例中建安公司和家具厂即没有签订合同又没有收到货何以还要承担付款的法律责任?他们看似有理的抗辩为何未被法院采纳呢?唉,别着急,这需要从法律确认的“表见代理”规则中寻找答案。 制作:周松艳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制作:周松艳 表见代理合同的要件 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制作:周松艳 一般来说,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本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因为本人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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