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低硫燃油船舶设备进行评估和改造、检验发证注意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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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RWPRR401-B CCS 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0年)通函第17号 总第17号 2010年4月25日 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审图中心、各检验单位,有关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厂、船用产品厂、设计单位、 设备供应商 对使用低硫燃油的船舶设备进行评估和改造、检验发证的注意事项 经欧盟法令2005/33/EC 修正的1999/32/EC 的4b 章(Directive2005/33/EC Article 4b, 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一)关于在欧盟港口停泊船舶使用燃油的最大硫含量的规定已于2010年1月 1日起生效。 Directive 2005/33/EC Article 4b 的主要内容为:自2010年1月1日起,在欧盟港口停泊 (包括系泊和锚泊)超过2 小时的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 m/m 的燃油(Marine Fuels with the sulphur content not exceeding 0.1% m/m,下文简称“低硫燃油”),但该要求不 适用于停掉所有机器而使用岸电的船舶;船舶靠泊后应尽早转换为低硫燃油,船舶开航前应尽 量晚切换成高硫燃油;燃油转换操作应记录在船舶日志上。 特别说明:本通函低硫燃油的定义为“低硫燃油系指硫含量不超过0.1% m/m 的燃油”。原 技术处(2009)通函第032号总第361号对“低硫燃油(MGO-Marine Gas Oil,硫含量不超过0.1% m/m)”的提法不够全面,特此更正,请以本通函对低硫燃油的定义为准,即低硫燃油系指硫含 量不超过0.1% m/m 的燃油。 我社于2009年12月3日发布了通函(技术处(2009)通函第032号总第361号)“关于欧盟法 令对在欧盟港口停泊船舶使用低硫燃油要求的通知”,介绍了该条欧盟新法令的具体要求和法 本通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社营运入级处联系:Tel: +86-1058112809 / Fax: +86-10/ E-mail: cd@ CCS Circular No. Page1/7 令要求的低硫燃油特性,分析了使用低硫燃油对船上现有设备的影响,并提醒船公司对相关设 备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改造,以及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船级社审图、检验和审核要求。 前段时间,欧盟发布了关于在欧盟港口停泊船舶安全实施使用低硫燃油的建议案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of 21 December 2009 on the safe implementation of the use of low sulphur fuel by ships at berth in Community ports,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二), 我社随后于2010年1月1日发布了141号船东通告介绍了相关情况,建议案的主要内容有: 2010年1月1日以后,作为就所述欧盟低硫法令的执法手段之一,欧盟成员国在对适用船舶 检查发现船舶未能满足使用低硫燃油的要求时,可要求船舶提供有关详细证据以证明船舶已经 为满足该要求而做了相应的准备,包括和相关设备厂家签订的改造合同、经船级社批准的改造 方案等,改造方案应清楚标明计划完成改造和检验发证的日期。成员国在决定对未能满足欧盟 低硫要求的船舶的处罚程度时将酌情考虑船舶是否有上述经批准的改造方案这一因素。此外, 141号船东通告还介绍了一份欧盟关于在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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