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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培训资料.ppt
配套细则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员工工资收入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缴费基数上限 在园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基础上设定。 缴费基数下限 参照苏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设定。 征缴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员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 必须按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 返 回 配套细则三:《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园区内转移 新政前的公积金各账户存储余额予以保留; 新政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各账户存储余额按账户类别分别结转累计。 从园区外转入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养老转移接续政策办理,转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及缴费年限证明,并可办理医疗个人账户结存额转移手续;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向园区外转出 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国家和省、市养老转移接续政策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园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及缴费年限证明,并可办理医疗个人账户结存额转移手续。 返 回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二○一一年五月 新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制度概况 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此模式 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 预筹积累制:新加坡、智利等少数国家采取此模式 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 基金的保值增值,新积累的基金存在贬值风险 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4-1997年,与苏州市相同的社保制度 1997年4月-2003年,园区公积金制度(区内)和 社会保险制度(区外)双轨制 2004年1月至今,单一的公积金制度,分设A、B、C三类 A类综合保障计划: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保障 B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 C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和门诊医疗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险种 住房公积金 1、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沿革 综合性 社会保障制度 基本养老 医 疗 生 育 失 业 工 伤 住房保障 单位 会员 97.4-98.12 单位 会员 99.1-01.6 亚洲金融危机影响 单位 会员 01.7-03.12 金融风波过后 单位 会员 04.1至今 单位 会员 缴费 比例 年份 单位 会员 相当于原来公积金制度 相当于区外社保制度 临时性保障计划 2、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统筹帐户入帐比例 个人帐户入帐比例 预筹积累,纵向平衡 园区公积金帐户入帐比例与苏州市区对比 单位缴费 34% 个人缴费 11% 单位缴费 22.2% 个人缴费 22% 包含养老、医疗和住房 园区公积金帐户设置与苏州市区对比 基本养老 医 疗 住 房 基本养老 医 疗 普 通 (含养老和住房) 社会统筹 工 伤 大病(生育) 养 老 工 伤 生 育 医 疗 失 业 现行园区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园区公积金“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制度特点,长期以来与区外社保制度对接不畅,特别是2009年底国家社保转移新政策的出台,更加剧了会员的不满情绪。 目前动用公积金普通账户购房只能购买园区内房源,并且不能享受优惠利率,广大会员对此反响一直十分强烈。 现行公积金制度的账户设置产权关系不明晰,特别是办理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时侵犯了个人产权,会员一直反响强烈。 主要内容: 前言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第三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概述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解读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从2011年7月1日起都将在《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与之相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1、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2、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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