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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规范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与编写工作的人员主要有杨坚争、李克非、宋文官、周昭雄,参与审定工作的人员主要有宋健、陈蕾、李克、孙家广、姚军洁、郭诚忠、候炳辉、孙健、黄敏学、刁凤仙、瞿彭志、王灿、陈玉健、陈敏。《标准》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北京中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华同方等有关单位和专家高新民、冯伟国、范越英、姜旭平、陈进、陈信祥、陈禹、肖华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1年8月3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电子商务师
1.2 职业定义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非常重要 重要 一般 学习能力 * 表达能力 * 计算能力 * 空间感 * 形体知觉 * 色觉 * 手指灵活性 * 手臂灵活性 * 动作协调性 *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电子商务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助理电子商务师不少于230标准学时;电子商务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电子商务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电子商务员、助理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师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本职业高级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
培训高级电子商务师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本职业高级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2年以上。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具有多媒体投影设备和上网条件)或网上教育系统:用于理论知识培训;
具有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教学设备和软件的实验室:用于技术能力培训。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电子商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助理电子商务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3)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者。
——电子商务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高级电子商务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者。
1.8.3 鉴定方式
本职业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上机考试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上机操作、方案设计、答辩等方式,由3~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根据考生实际操作结果和综合表现,参照统一标准评定得分。两项鉴定均采用百分计,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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