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辐射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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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县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突发核与辐射事故(以下简称“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博白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核与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Ⅰ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Ⅱ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3.1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污染造成重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严重影响; (5)放射性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1.3.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但未造成场所弥散性污染;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较大影响; (5)放射性污染造成跨乡镇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3.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局部影响; (4)放射性污染造成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 1.3.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核技术应用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对我县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加强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自我安全防护、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专家和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2以防为主。切实加强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5.3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和在市、县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其它级别核与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5.4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县核与辐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1 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环保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卫生局、发改局、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电信分公司、交通局、财政局、广电局、县人武部。 2.1.2县核与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政府有关核与辐射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制定本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3)统一协调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 (5)负责启动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6)负责向社会公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情况,同时协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处置行动。 (7)负责组织辖区内核与辐射应急方面的演习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8)必要时,向县政府请示要求启动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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