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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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博白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分类分级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突发环境事件的状态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环境事件、较大(Ⅲ级)环境事件、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和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四级。 1.3.1一般(Ⅳ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3.2较大(Ⅲ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3.3重大(Ⅱ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4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等。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博白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博白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3) 平战结合,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6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县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县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对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指挥部下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的部门与重大突发环境事故出现地的对应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的全过程负总责。成员由下列任职人员自动组成: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电信分公司、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广电局、卫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消防大队主要领导和各乡镇乡镇长担任。 2.2办事机构 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维护等有关工作,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检查落实的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事故受损和处置工作进展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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