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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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征对目前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彭州天价乌木案,各方媒体与广大民众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热情,因为这不仅仅是一桩普通的关于民事案件的法律纠纷,更是一次民法上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激烈对撞。也正是由于乌木这个这个特殊的物体的归属问题在民法上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法律界各方人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争论激烈,很多学者、教授及民法界权威人士纷纷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当事人吴高亮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当事人另一方彭州市政府则争锋相对,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对此,前不久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 他解释,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对此,曾经参与物权法起草工作的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尹飞表示,“这肯定不是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而乌木在地下沉睡千年,“认定为这块承包地上的天然孳息说不过去”。 翟勇认为,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不论在哪里发现,都不承认归个人所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建议完善法律,明确规定乌木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个人,或者采取征收的办法强制买卖,“最终要靠法律去规范”。此外,姜明安认为,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 那么乌木到底是埋藏物还是无主物,是国家所有还是发现者私有呢?笔者认为,在民法通常理解上,埋藏物指的是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只不过发现时所有人不明。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埋藏与隐藏都是需要有人为因素有意而为之的,不是人为的就不应该被理解为埋藏物或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指的是不能确定哪个行为人埋藏的物品,意味着原来是有主物。而乌木是由树木在地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而形成的,乌木是自然界变化的结果,因此,乌木不属于埋藏物。所以说,彭州市政府主张乌木国有,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就不正确。我国现行法律对乌木的法律归属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所说,“《物权法》中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而这些列举式规定应该做限定解释”。“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中的“先占原则”,即对于无主之物,谁先发现就归谁。同时,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应该在《物权法》中增加“先占制度”,保护发现人权利,维护发现人利益。而且,笔者认为,乌木不是天然孳息,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为依托,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母牛是原物,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因此,对于梁慧星教授的看法不予认可。同时,根据2007年《中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矿产资源法》,乌木不是文物,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直接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并不合适。而翟勇老师认为,宪法只承认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除明令点出之外的归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外,其他都依法归国家所有,鉴于目前对于乌木的监管尚属空白,乌木已经确定是自然物种演化而来,可以当成是古木化石,应当在修改森林法时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然而,宪法不能直接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法条,而且乌木不是植物化石,征对此案,因此,笔者对于翟勇老师的观点也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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