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进口贸易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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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进口贸易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_精品

浅谈进口贸易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进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作为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进口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付汇中只对单证进行审查,而不审查货物,使得一些不法出口商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性进行诈骗活动。本文着重从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表现形式及其防范措施进行阐析。 [关键词] 进口 信用证 欺诈 防范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通常是出口商)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结算方式。据统计,目前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80%以上。在这种支付形式下,由于银行付款并非以买方是否收到货物为依据,而是以单单相符为前提的单据交易,信用证完全独立于基础合约之外,这就使得信用证欺诈成为可能。由于信用证欺诈主要发生在出口贸易业务中,尽管在进口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时有发生,往往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分析、探讨进口贸易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对日益扩大的进口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1.1信用证诈骗成本低,风险小 欺诈者无需重大成本,只要伪造一套单据,便有可能获得巨额款项。而且,国际社会对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者尚无有力制裁措施,在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及引渡等问题上尚未形成一致作法。于是,信用证欺诈的势头愈发猛烈,从目前国际贸易中揭露的案件来看,卷入信用证欺诈的成员已从一般的社会成员发展到精通国际海运、国际金融、国际保险、国际货物买卖等具有高智商高技能的犯罪分子,从单个人单枪匹马或小规模的个人合伙发展到带有专门性质的犯罪组织,甚至某些曾以走私贩毒为主的国际性犯罪组织也因欺诈活动获利大而改行,卷入到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所出现的欺诈活动中来,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数以亿美元计的巨大损失。 1.2信用证单据容易伪造 电子科技、印刷技术的发展与发达,伪造的文件有时会比真正的文件更象真的。使单证背后代表的货物扑朔迷离,而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单据一般也无统一固定的格式,这就使得交易者难以辨识真假,容易受骗上当。 1.3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 信用证交易的最基本原则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它是信用证交易的支柱或基石,但这一原则也是信用证本身的缺陷。 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的约束。”该规定旨在明确开证行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信用证其他当事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正是由于信用证这一原则本身的缺陷,客观上造成了信用证欺诈的发生与发展,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1.4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转让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随着国际贸易多元化的形成,越来越多的中间商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他们往往利用自己在地理位置、经济技术、商务关系等方面的优势,安排进口商与供货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并从中赚取差额利润。可转让信用证便是在中间商参与国际贸易的情况下普遍采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之一。 在可转让信用证下,进口商只与中间商打交道,并不了解实际的供货商的情况,只要中间商能够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货到以后发现了货物不符合规定,开证行也不能拒付。因此,对于进口商来说,开具可转让信用证比开具不可转让信用证风险要大。 2 进口贸易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2.1伪造信用证单据 卖方发票、装船提单和保险单是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贸易单证,这些单据都极易伪造。伪造卖方发票只是举手之劳,伪造装船提单只要取得船公司的空白提单,填好后加上假签名即可。对于保单,只需向保险公司付出少量保费即可取得。而且,有的诈骗者往往兼任船运公司和贸易公司,伪造单证更为容易。由于银行没有识别假单证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保货物未上船的索赔(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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