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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工程项目补充合同的思考_精品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工程项目补充合同的思考 近年来,采购中心项目数量不断增多,补充合同的数量、金额也水涨船高。因此,中心需要规范补充合同审签手续,通过补充合同提升采购效率,消除规避公开招标的暗箱操作。中心转型后,规范补充合同签订依然是一项重要工作。 一、签订补充合同的法律依据。签订补充合同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9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作了规定,即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 1、遵循的原则。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补充合同的签订基础是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之前签订的主合同。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货物型号、货物单价均不可变,且补充合同不可超出预算剩余资金的范围。 2、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行政事务的效果,因此,保证采购质量非常重要。补充合同须承诺,产品质量、参数严格遵循招标时的约定。 3、价格合理。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产品价格只能在原中标单价的基础上优惠,不能超出投标文件上的单价报价。 二、补充合同签订的程序流程 1、完成招标及主合同的签订。招标及主合同的签订是补充合同的前置条件。完成主合同签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在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投标单价,确定补充采购的数量和总价。 2、采购方式申请报批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3款的要求,“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人向厅业务处室和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上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待厅业务处室和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从单一供应商处直接续签合同购买。 3、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补充采购合同。 4、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变更金额往往超出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因此,签订补充合同时需要提供审计报告为佐证。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签证问题的研究 近年来,工程项目变更数量逐年增多,少部分项目实际合同额竟超出原合同30%之多,工程项目投标时中标价虽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已形同虚设,招标成果被部分采购人、监理和施工方,通过诸多变更签证而肆意改变。由于工程项目特殊性,变更签证现象屡见不鲜,而工程变更恰是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系列问题的直接推手。因此,严格控制项目变更的随意性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工程项目造价的有效途径。 原因分析: (一)工程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 一是勘察工作不到位。由于部分采购人未经历过类似工程项目,不重视前期勘察工作,通常做法是找人编制一套资料应付了事,而设计单位又往往以上述假设资料为基础进行设计。例如,海事局立体车库项目由于勘察设计不到位,导致中标单位按照图纸无法施工,造成了十几万的钢结构预制件报废,给采购人和中标人都造成巨大损失。 二是设计工作不深入。有的设计单位根本不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精心调研、科学设计,而是根据采购人提供零星资料、国家设计规范进行草率设计,最终导致内容不科学、设计预期太保守,甚至是基本功能都未实现。个别设计单位和采购人勾结,故意丢失重要设计内容,使得采购人可以轻松签证,由中标人进行利益输送。例如,某单位设计图纸丢失一半的卫生间,造成采购人大量签证,最终结算价远超中标价格。 三是预算估价不准确。有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报价提出估算价,对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不了解,造成估算、预算、中标价严重脱节,进而影响项目造价控制。例如,省新闻出版学院的图书馆电力改造项目,设计单位的估算价约200万元,采购人按正常竞争后的造价申请了180万元,结果中标价格约120万元(供应商平均报价约130万元)。 四是采购人认识不明晰。部分采购人对建设程序认识不足,对项目功能需求模糊,又不能正确与设计单位及时沟通,也不组织专家图纸会审,不断催生“三边”工程,项目变更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采购人方人为调整规模标准。 有的采购人以抢进度、降成本为由,试图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有的采购人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致使结算价大大高出中标价; 有的采购人讲不相关的项目随意打包,造成稀有的资质条件以规避竞争;有的采购人对招投标成果置若罔闻,肆意增加施工项目;有的甚至存在人为压低项目投资概算,以获取上级顺利批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再按自己意图,对原设计进行大量的变更,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的大幅增加。 (三)施工方设法增加赢利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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