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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开_精品
论行政公开
内容提要:行政公开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从80年代初期开始建设以来,出现了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目前行政公开中主体及范围狭窄,方式简单,对于不予公开救济手段规定不足等。然而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化的展开,行政公开的重要意义越来越突出,因此我们必须对行政公开的概念、内涵作更深入的探讨,完善行政公开立法,明确公开的方式等等。
关键词:行政公开制度 法治意义 问题 对策
行政公开对于抑制腐败、提高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从源头上根本上治理腐败的战略措施,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必备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的完善,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逐步建立。对于贯彻行政公开理念,建立我国制定法上的行政公开制度,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行政实务界都有了许多研究、鼓吹和呼吁。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行政公开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争议,如理论界对于行政公开的内涵、范围存在不同认识等等。为了确保行政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必要对行政公开的概念、行政公开的法治意义以及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必要地分析。
一、对谁公开,公开什么——行政公开的概念理解
对“行政公开”一词,可能有两种理解:行政信息对上面即官僚体系的最顶端的公开和行政信息对下面即社会和公民的公开。前者严格地说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信息传达机制问题。按汉语所谓的“公开”是指“不加隐蔽,面对大家(作形容词)或使秘密的成为公开的(作动词)。”[1]所以公开本意上只是强调使从秘密状态转为公开状态或对大家所有人不加掩饰之意。从字面上的意义看,公开的这两个意义都有可能。从美国等建立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国家的规定以及我国目前的一些研究的界定看,行政公开应该是想社会公众的公开。而公开的前一层含义应属于行政内部监督制度的一部分。就法治的核心之义——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距离而言,行政公开的后一个涵义当然的成为行政法学关注的重心,因为行政公开制度是配合法治的诸多制度之一部分,调节的是政府与公民关系的一方面,即在信息取得上的公民与政府的关系。
实践中存在的公开制度主要有:政务公开、厂务公开、院务公开、村务公开、街居务公开、立法公开、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内涵和范围的研究中和实务中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公开制度的范围、方式的情况很多。如实践中对于行政公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最广义说,一切有关公共事务的事项都应该予以公开。广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就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物和活动都置于人民的普遍监督和关注之下。[2]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对行政权实施监督的原则和制度。[3]最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的政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通过多种形式公之于众。[4]
对比以上的观点,或者将行政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或者是将行政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村务公开等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或者将行政公开的公开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开,这样做不利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认为行政公开制度应当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必须将其行政行为公开于社会和相对方,让其知晓和了解情况的一种制度。而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人服从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于《联邦登记》上的任何文件,也不应使其受到此种文件的不利影响。
⑵行政信息公开。公民了解、掌握行政信息,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因此,政府根据公民的申请,应当及时、迅速地提供其所需要的行政信息,除非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如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案件中利害关系人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有关办公室得到适当的信息,了解审理情况。”
⑶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第二,执法行为的才程序、手续公开。第三,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形式进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5]
⑷行政决定公开。政府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公民公开,从而使公民不服决定时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应当向公民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公开,该行政决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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