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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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_精品

福田区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器械)集中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和集中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区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卫生系统集中采购的小额医疗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医疗设备是指预算单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医疗设备(器械)集中采购项目。 单项(套、件)设备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执行区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拆开、分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采购,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区卫生局对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小额的医疗设备集中采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急需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申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按公开采购程序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章 采购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小额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由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区卫生局医疗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报区招标办审批,使用单位凭区招标办的批文按照集中采购程序,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按年初小额医疗设备集中采购预算计划,提出采购意见,财务部门进行资金审核,报院长审批后,医院小额医疗设备采购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八条 采购计划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或本单位院务公告栏上完整公布经审核批准的采购计划。 第三章 采购的实施 第九条 小额医疗设备的集中采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形式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区政府招标办认定的其他采购等六种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作为区卫生系统集中采购小额医疗设备的主要招标方式,采购单位必须按公开招标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小额医疗设备进行资质审查。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生产或经营资格,提供的小额医疗设备应具备生产许可批件(进口产品提供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能满足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有关规定,成立小额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必须有医院领导、党支部纪委委员、设备管理人员、使用科室专业人员和财务人员参加。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小额医疗设备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文本应由采购单位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限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经甲乙双方审核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应有文字证明)。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用固定单价合同,并附医疗设备配置清单。有专用消耗品和试剂的设备,须约定专用消耗品和试剂长期供应的价格。 第十七条 货款支付依照合同规定的商务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前应有采购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纪检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财务、审计、纪检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或违反有关法规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取消其两年内再次参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资格,并通知区卫生系统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章 设备验收及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备到货后,由采购单位组织相关(设备管理部门、设备使用部门)人员会同供应商共同验收。采购单位应敦促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和使用培训等,提供全部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小额医疗设备的验收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商的办法进行认真验收。验收完毕后,参加验收的人员填写验收登记表并签名出具验收报告,供应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即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小额医疗设备验收不合格者,必须责成供应商更换或限期整改,如果因设备不合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其供应商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小额医疗设备验收达标后,采购单位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将小额医疗设备采购概况、评标(评选)结果、供应商名称、设备预算单价、采购设备数量等按有关要求在院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的纪检部门应通过现场监督、查核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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