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外文翻译----死刑听证制问题研究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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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 学院(系): 专 业: 姓名: XXX 学 号: 外文出处:1、《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10,5 附件: 1.外文资料翻译译文;2.外文原文 指导教师评语: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外文资料翻译译文 死刑听证制问题研究 YUguan yang 摘要: 死刑主要用于对最严重的罪犯的惩治。给这些案子举行公众听证制似乎是保证司法公正性的最佳方式。死刑案的公众听证制在维护司法公正性和保障人的权利有着重大的意义,并且早已获得国内外的关注。本文将解释美国相关死刑听证制机构的条件,从权利和义务角度定义公众听证制的性质,分析死刑公众听证制的特殊内涵,介绍外国的一些死刑听证制的案例,并且分析当前中国对于死刑公众听证制的实行,并通过一些建议实现对听证制的推进。 关键词:死刑案,公众听证制,国际标准,中国的实践 死刑案听证制必须严格遵守犯罪公正性的国际标准,尤其是与美国相关的公众听证制。公众听证制包括公开审判和公开宣判,两者都包括几个方面。作者想分享一些与联合国相关文件死刑案公开审判和宣判的理解。 1,公众听证制的意义和要求 1.1,公众听证制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基本原理 公众听证制包括公开审判和公开宣判。公开审判是指法庭上的一系列活动,比如调查证人,调查案件事实,双方证据交换等。公开审判的核心是对审判活动的处理,由当场公开起诉、辩护陈述、询问证人、核查证据和法庭最后陈词组成。在形式上,公开审判有两个要求:首先,包括案件名称、起诉罪名、被告人身份、法庭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出庭人员在内的信息必须提前公布;其次,必须为公众的旁听提供足够的便利,任何人都应当被允许参加旁听,而记者也应被允许对审判进行报道。公开审判的参加人员不能被限制于某一特定类型;但是法律法规指定的例外,比如法庭审议,任何想要参加旁听的人都不能被拒绝;所有的法庭活动,尤其是询问证人和检验证据都应该公开进行。 至于宣判,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刑事案件的宣判都应当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接到宣判文件,且被告人不能放弃或拒绝国家司法部门将案件结果公之于众。如果被告人对宣判结果不服,他可以上诉,但是却无权阻止司法机关公布宣判。公众的判断不仅能维护被告人的权利,而且也反映了国家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众了解案件情况的权利。因此,国家不能因被告人放弃权利而取消对案件结果的公布。 1.2,死刑公众听证制的特殊含义 由于牵涉到被告人的生命,死刑案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同。在一些西方国家,普通刑事案件的被告可以放弃审判的权利,然而在死刑案件中,即使被告人有自证其罪的意愿,公开审判仍是不可避免的。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其亲朋好友和普通大众会更关注审判,因此关于案件信息的揭露应当更加详细,最好包括死者和被告人的信息,案件的具体情况,宣判的依据和原因。除了个案以外,国家或地区死刑案件的总数、减刑情况和执行情况都应当揭露给公众,以便于公众能了解政府死刑政策和处理案件的原由。 现今世界上一些国家没有公布死刑的相关数据。例如,在日本,公众并不知晓个案死刑执行的信息,但是合计数据还是公开的。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已经要求秘书长视察成员国自1973年各国每隔5年的死刑执行情况,但是并没能得到各国多大的响应。一项关于是否保留死刑的调查显示,62个国家中,87%完全无视,只有4个国家反映认为应当取决于对死刑的应用和执行总数。 一些国家理性地认为应当保留死刑,因为死刑符合国家当前情形,包括人民意愿。当然,这只是一种考虑,取决于公众是否想要保留死刑。在此之前,我们必须想公众公布死刑的信息。如果死刑的数据没有想公众公开,那么怎么能够让死刑执行的必要建立在人民意愿只上呢?只有公开死刑数据,公众才能获得理解死刑的权利;人们才能在知晓真相后完善他们的看法,从而政府才能知晓人民的意愿。当政府一方面援引公众意见,而另一方面却故意向公众隐瞒死刑作用的相关信息,这便自相矛盾了。如果民意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很重要的考虑因素,那么政府就应当为形成民意而提供了解信息的渠道。如果一个国家希望将民意作为 保留死刑的重要原因,但却拒绝向人们揭露死刑的信息,这是不合理的。 宣判信息的公开和死刑的执行对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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