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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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城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_精品

陵城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等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等事宜,群众自发组织的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即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的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举办者或承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聚餐)。 凡在陵城区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村支部和村委会是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人,加工制作人员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乡(镇)食安办是集体聚餐的具体管理机构,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是食品安全的直接管理人员,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的执法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指导人员。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应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建设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等,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报告、登记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集体聚餐 50人以上(含50人)的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如遇婚嫁等红事,聚餐举办者应提前5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审批备案;如遇丧事,聚餐举办者在事发当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审批备案。 村委会接到申报后,举办者要签订《陵城区农 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填写《陵城区集体聚餐申报审批备案表》。村委会在《陵城区集体聚餐申报审批备案表》上加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食安办进行审批和备案。乡(镇)人民政府食安办将审批备案基本信息填写到《乡镇食安办农村集体聚餐现场审查通知单》,并将本通知单3日内及时送达到乡(镇)食品药品监所,监管人员接到通知单后,于集体聚餐活动举办的前一天或聚餐当天,到达现场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监管审查,并将监管审查情况填写到《乡镇食药监所农村集体聚餐现场审查表》,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督促整改,监管审查工作结束后,填写《乡镇食药监所农村集体聚餐现场审查回执单》,送达乡(镇)食安办存档。 第七条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按下列情况追责: 举办者未申报的,由举办者承担主要责任; 村委会未向乡(镇)食安办报批和备案的,由 村委会负主要责任; 乡(镇)食安办未及时通知乡(镇)食品药品监 所的,由乡(镇)食安办负主要责任; 指导人员未进行指导审查的,由乡(镇)食品药 品监所负主要责任; 举办者、承办者不服从管理的,由举办者和承办 者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禁止或限制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一)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二)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三)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九条 乡(镇)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十条 如遇集体聚餐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举办人向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食安办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安办报告。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集体聚餐举办者在举办集体聚餐过程中,应当做好聚餐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燃放、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以外的安全事故,举办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办者和加工制作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承办者要定期组织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应取得和换发健康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参与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三条 承办者和加工制作人员基本卫生要求: (一)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头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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