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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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_精品

法理学名词解释 1、 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 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 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 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 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 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 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 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 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13、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 法治:是指依法治理的原则。 15、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 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 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 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 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 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 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 政策:是一定阶级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国家各种关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的统称。 23、 习惯:就是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24、 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式。 25、 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 26、 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7、 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 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 29、 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 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 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32、 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 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4、 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5、 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6、 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 37、 处理:就是行为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38、 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 命令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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