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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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_精品

莲都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第六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莲都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申请建房审批,适用本实施细则。富岭街道和水阁街道除外。 第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农用地转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村民建房规划审批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负责村民建房申请受理和审核,督促并协助村民委员会及时做好建新房拆旧房,帮助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建房土地调剂和权属调整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组织集体讨论村民建房申请并通过后张榜公布;做好村民建房用地的调剂、权属调整,及时拆除建房户的原旧房等工作; 申请建房村民应按要求提交建房申请及相关报批材料,并对提交报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建房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 (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四)按规划布局要求限制的村庄,不再规划旧房拆改建或新增土地建住房; (五)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推广联建公寓式住房,限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五条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对符合规划的,原则上应原址拆改建,确因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控制或结构原因不能拆改建的,可易地建房。易地建房的原则上先拆后建的。易地建房先建后拆的,申请建房户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证下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同时向村民委员会交纳拆除原有住房保证金,并在新房建成结顶后三个月内自行无偿拆除原有住房,其宅基地退交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因结构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适当补偿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调剂使用。房产、国土管理部门应在申请建房批准后及时将建房户原有住房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注销。 村民内部住房调剂的,调剂双方都应是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困难户,并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调剂。超出规定面积或因结构原因无法拆除的,按前款规定处置。接受调剂一方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调剂方申请建房批准后后及时到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 原有房屋拆除保证金交纳标准由各村村民委员会自行制订,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执行。 第二章 申请建房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国家建设、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二)一、二类村庄(具体见本细则附件,下同)范围内,家庭三代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25 m2的;一、二类以外村庄范围内,家庭三代砖混结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35m2,泥木、砖木结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40m2的; (三)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享受过房改政策,但房改住房(货币分房的应折算成住房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25m2的本村在册人员,但非农人口不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四)户籍不在本行政村内但已继承本行政村内祖辈遗留的房屋的直系亲属,本人且未享受过政府房改政策(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分房,下同)的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旧房拆改建。其建房建筑占地面积及人口计算按当地村民建房标准规定执行,但不得超出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改建后多余土地无偿退还村集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二)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1987年1月1日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折产、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包括安置房)的(经批准调剂住房的除外); (四)已作过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 (五)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的; (六)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七)有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八)户口迁入本行政村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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