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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毕业论文_精品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专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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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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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摘要】:运用相关学和法学理论从国家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进行深入研究。一个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可能产生社会不可接受的收入与消费上的差距。但如果社会利益中还包括财富公平分配的内容,那么仅仅有无形的手是不够的。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机制
(一)秩序
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受到社会必要限制。要协调个体与团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社会尊重个体,个体服从社会。并且,经济法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经济法秩序已不是民商法秩序(特别是纯粹民商法秩序),它们关注的重点(本位)不同;经济法秩序也不同于行政法秩序(特别是早期国家主义的专制秩序),它是超越统治者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社会利益的秩序。
(二)效率
这是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虽然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各个体和团体效率;但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也会妨害社会总体效率,因此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社会总体既指静态,也含动态。社会总体效率包括社会经济总体的长远效率。长远始于眼前,为了长远效率,必须重视眼前效率,从眼前效率抓起;但两者也有矛盾冲突,有些眼前效率会妨害长远效率。这需要协调,要统筹兼顾,要重视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经济法的效率虽然直接是指经济效率,但它不仅指经济量的增长,也包括经济质的提高。经济的质不局限于经济性指标,还包括如对环境、人的思想精神等的影响;后者即人们所谓同经济效益相对应的社会效益。
(三)公平
这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公平是相对的、变动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静止的公平意味着停滞和落后。从再生产过程各环节来说,经济法首先也重视机会公平,但要顾及各主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起点,要区别对待;不顾情况和起点,号称机会公平,实质不公平。经济法还重视分配公平,但也需兼顾各种具体情况,为了社会总体公平,允许某些分配不公平现象存在。例如国家对税收杠杆的运用,就是通过某些不公平以达到社会总体公平。经济法在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还要兼顾结果公平,例如社会救济措施即属此类。总之,经济法所注重的是社会公平、实质公平。
(四)正义
这当然也是经济法价值之所在,但如同一般法的正义价值主要通过公平体现一样,经济法的正义也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上。经济法所强调的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和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兼顾结果公平等等,也就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此外,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所有这些,也都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
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台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从宏观上说,经济活动当事人自由地追求经济利益,开展经济活动,离不开计划、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手段(当然不是过去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行政强制手段)的宏观规划和调控,有关法律制度历来不属于民(商)法的范畴。经济法与民法一样,也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表明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调整中的基本法地位是客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内涵,决定了我们对“自由”、“公正和秩序”及其各自的“监护人”经济法的不可偏废的。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我们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个集团、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个个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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