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精品——如何开展公司改制上市的律师尽职调查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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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 公司改制上市的尽职调查 第一部分、尽职调查需要了解的基本知识 1、常用法律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部分 尽职调查的方式和思路 序号 尽职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核查方法或一般的解决思路 一 主体资格 核查方法: (调取企业的整套工商资料并向企业的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1 发起人的股东半数以上在境内没有住所 核查方法:查看所有股东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 解决思路: 部分股权转让或以增资方式引进境内有住所的股东 2 发起人的人数在200人以上 解决思路 1、部分人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 2、另设立企业法人收购部分发起人的股份 3 股东历次出资的出资方式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详见解说 1、股权出资 2、债权出资 3、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持有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关于调查指引的一些解说 一、关于国有股权、集体资产作价入股的解说 (1)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2)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时,企业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3)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 二.国有股权界定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涉及到国有股权界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股权界定。股权界定分为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情况。 改组设立时: 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持股。 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持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持股。 新设成立时: 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持股。 ②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持股。 (2)要依据国有股权的管理权限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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