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黄伟-衢州建筑业行业协会_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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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形,费用如无约定,如何处理? 答:费用各自承担,工期顺延。 【特别提示】具体: (1)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 相应费用; (2)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3)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 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 承担; (6)工期顺延。 如非不可抗力的伤亡、安全事故的,根据“通用条款”处理, 即“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 定处理” * 十一、工程验收时碰到的几个问题 ①双方书面约定“工程未验收,业主暂时使用,但不作 为双方转移工程及已验收合格的凭据”? 答:因与法律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有冲突,故没有效力。 ②业主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算“擅 自使用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情形? 答:不光是租赁,还包括保管、借用的、买卖等具有合 同关系的第三人占有房屋,均视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视 为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 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期”的规定,以此时间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 ③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 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 工程价款? 答:发包人不得反悔,如确有质量问题,按保修问题处 理。但涉及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除外。 * 十二、工程结算时常见的几个问题 ①“结算总造价以业主方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为 准”,如果分包人对这份工程造价仍有异议? 答:一般扔按约定处理,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承包人与 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 分包人的审价鉴定申请,依据审价结论,确定分包人应得的 工程价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涉及“恶 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②审价过程不配合,或审价报告出来后,或征求意见稿 出来后,明确要求有异议的,应在一定期限内提 出,逾期将被动,甚至被认为未提出异议。 * ③由财政性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要求以财政投资 评审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除非双方事先 有约定,否则审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4月2日《答复》“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 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④固定总价外调整并请求结算的,由主张的一方举证。 但如无法举证该部分工程量系超出固定总价范围的,或无法 确定的,均不能予以结算。 * 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 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 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 工程价款结算。仅未约定答复期的,应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 (60天)答复。(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省高院《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 * ⑥审价费用如何分担? 答:审计费用的分担应有约定,没有约定,则不承担。 不能参照业主与该工程的其他项目审价费用分担办法,或业 主与上一级承包人的审价费用分担的办法。但诉讼中经法院 委托审价产生的费用,则由法院根据过错酌定。 【特别提示】诉讼中,审价费用也系工程费用诉请的一 部分,当事人往往忽视要求追加该笔费用。 * 十三、“表见代理”问题 1、 什么是“表见代理”? 答:通俗地讲就是对方的行为,外观表面上看能使人相 信可以代表所在单位;对此判断时自身又没有过失的,那么 就可以认为对方的行为代表单位,单位就应该承担责任。单 位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内部进行追偿。(根据合同法第四 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 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2、“有理由相信”表现的方式? 答:⑴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⑵合同上的技术资料专 用章等有否在同一工程的其他地方使用过。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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