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课件- 胡正良讲解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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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课件- 胡正良讲解_精品

海事法 THE LAW OF ADMIRALTY 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 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一、海事的含义 狭义的海事(maritime accident, maritime casualty, average accident) 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的简称。 《海上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即“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 《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事故”,系指“船舶、排筏、设施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事故”。 广义的海事 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maritime affairs)、海上活动(maritime activities)等的简称。 “海事”一词在我国的应用实例 海事法院与海事庭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海事局(MSA) 英国:maritime Law = law of carriage by sea + law of marine insurance + admiralty law 美国:admiralty law = maritime law admiralty,admiralty law 与maritime law作为同 义词使用,是指“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 人员和财产运输,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海上事务 的法律的整体;制约水上商务中产生的合同、 侵权和劳工赔偿请求的规则。” 我国: 海事法中的“海事”通常指狭义的海事,但有 例外,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海事 请求”。 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 一、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起草与制定:CMI(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适用:《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26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涉外关系”(foreign-related relations) 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条约 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 Salvage Convention) 1910年碰撞公约(1910 Collision Convention)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 CLC) 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2001 Bunker Convention)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 COLREGS)* 我国未参加的主要国际条约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 LLMC)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1996 HNS Convention)* 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2007 Nairobi Wrecks Removal Convention) * *未生效 二、国内立法 《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Ship’s Collision) 第九章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 第十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第十一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93年交通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1986年《民法通则》 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999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第90条、第92条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的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第1条: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第3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199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国际航运惯例(International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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