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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一二年.doc
新沂市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一二年
车辆定点维修采购合同
甲方: 新沂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乙方: 新沂市天鹏轿车修理厂
新沂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托修人(新沂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乙方达成以下车辆维修协议:
一、修理范围:
托修人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二、服务项目:
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不含轮胎的更换和修补)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等。
三、送修手续:
1、托修人根据各自车辆情况凭“维修通知单”与乙方联系维修事宜。
2、乙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必须向托修人索取“维修通知单”(承修方留存联、发票附件联)。
3、乙方应针对“维修通知单”上的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核实维修项目与实际需要的维修项目是否一致,确需要增加的维修项目,必须经托修人请示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四、维修流程:
按照《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五、维修费用:
见附表。
乙方同意按“附表”中确定的价格为合同期限内的最高限价。允许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降低价格。
六、经营行为及质量保证
1、乙方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乙方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2、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乙方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3、从事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或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以及事故车的修理,应按国家合同法的规定与托修人签订车辆维修合同(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合同内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修人。若托修人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未给予同意的书面答复,则视为托修人不同意;托修人同意的,已签定车辆维修合同的要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5、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乙方不得拒绝。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
??? 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乙方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6、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7、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9、乙方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0、乙方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结算方式:
1、托修人与乙方直接结算维修费用。
2、结算时乙方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维修通知单和维修发票。乙方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3、具体结算以《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要求为准。
八、甲方和托修人的权利:
1、托修人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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