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科研课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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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科研课题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014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科研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科研课题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课题组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社科联科研课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双百”方针,鼓励理论创新,致力于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自治区社科联科研课题重在研究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既注重基础理论研究,也注重应用对策研究,突出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鼓励和培育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及跨学科综合研究。 选题与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社科联科研课题选题分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两类。基础理论研究力求原创性和开拓性,选题范围不限;应用对策研究力求具备决策参考价值,选题范围一般以课题指南的形式由自治区社科联随申报通知统一发布,也可由申报者自拟。 第五条 自治区社科联科研课题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项目、委托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重点项目一般为基础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均分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两类,所有项目的完成时限、成果形式以申报通知和立项批复为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自治区社科联科研课题的申报条件为: 1、申报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 2、申报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课题申报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报者一次只能主持申报一个课题。 4、课题申报者必须是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一般应不超过5人(含负责人),特殊情况除外。 5、凡承担国家社科规划办、国家教育部、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社科联科研课题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社科联科研课题时,申报者在阅读本管理办法和当年度课题指南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内蒙古社会科学联合会科研课题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签署单位推荐意见。申报课题一经立项,《申报表》依据本管理办法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第八条  自治区社科联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产生拟立项课题,自治区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最终立项课题名单。课题立项时间从批准立项之日算起。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社科联评奖办具体负责课题申报及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对立项课题进行备案公布,并向课题负责人发出《立项通知书》。评奖办将不定期抽检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课题负责人和有关科研管理部门须积极配合。 第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般一次性拨付,个别课题资助经费较多的可分年度逐次拨付。课题经费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代管,课题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全面负责经费使用,同时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自治区社科联的监督。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如发现违反财务制度者,自治区社科联将追回课题经费。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及自治区财政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主要用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课题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管理单位、研究内容、课题名称、成果形式、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研究课题的完成时间等一般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无故不按时完成课题和在研究成果中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治区社科联将一律按撤项处理,追回拨付经费,并在自治区社科联网站及其它媒体公布课题负责人姓名及所在单位。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自治区社科联课题。 鉴定与结项 第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内蒙古社会科学联合会科研课题结项审批书》(简称《审批书》、一式两份、附报送成果打印稿),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自治区社科联评奖办。 第十五条 课题成果鉴定由课题负责人自行组织,须经三名同学科正高职称专家在《审批书》上签署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自治区社科联学术委员会将评定报送成果的最终等级,评定结果分为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优秀、良好、合格的成果,准予结项,准予发表和出版。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结项成果在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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