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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深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讲座 一、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环境 《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决定》(深发[2008]2号)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多形式、广覆盖、多层次、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活动 (一)《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立法宗旨 1、制订依据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2、适用范围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二条规定: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宗旨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三条规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公平正义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五)参加社会保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1、权利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二)取得劳动报酬;(三)休息和休假;(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六)参加和组织工会;(七)参与集体协商;(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四)遵守职业道德;(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如何使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书面文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 1、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提供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解除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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