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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出国-北京大学药学院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出国(境)规定
随着对外交往的日趋扩大,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与交流的机会日渐增多。医学部本着既要维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按期毕业,又给研究生提供更宽松的出国(境)交流环境,同时简化行政办公手续, 给导师、科室更大的自主权和责任的原则,根据国家、北京市和北京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部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出国(境)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一)需具备的条件
1.出国经费(会议费、生活费、旅费)有保证,例如经费由会议提供或国内赞助。如果使用科研经费,需符合科研经费使用规定;
2.出国(境)时间不超过15天;
3.申请人为应届毕业研究生者,返回日期不迟于5月30日(夏季毕业生),或11月30日(春季毕业生)。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短期出访/出镜申报表》;
2.会议邀请函;
3.经费资助证明材料;
4.论文摘要;
5.个人人事档案未转入本校的研究生需提交原单位同意出国(境)开会的函件。
(三)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导师、科室意见→各院(部)主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学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将申请人短期出访申报表(一份)交至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
二、短期出国(境)学习
(一)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为在校研究生;
2.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内容与学位论文的课题密切相关或因课题工作的需要到国(境)外相关单位学习先进技术或方法;
3.能获得可靠且稳定的经济资助,能够负担国外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4.未进入最后一学期学习;
5.出国(境)时间在6个月以下(不含6个月)。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短期出访/出镜申报表》(说明短期出国/境学习的必要性和内容,学习时间、地点、单位及经费来源);
2.与申请项目内容一致的国外项目方邀请信;
3.经费资助证明;
4.个人人事档案未转入本校的研究生需提交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学习的函件。
(三)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导师、科室意见→各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经学院(部)批准后,学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将短期出访/出镜申报表(一份)交至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
三、国(境)外联合培养
(一)需具备的条件
1.本学科或导师与国(境)外某学科或导师原已有科研合作关系。一般不考虑国(境)内外导师为同一人的情况。
2.已修完学位课程,通过资格考试、完成开题报告的一年级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三年制)和三年级硕博连读生。
3.在国(境)外学习时间一般为6-12个月。在预定国(境)外学习时间内,未能完成学习任务,需延长时间者需提前2个月提出延长时间申请。
4.在国(境)外学习最长时间为2年,返校时间离规定的毕业时间一般不得短于3个月。
5.派出同时,导师名下必须有一名科研型博士研究生在国内培养。
6.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不派出,确因需要派出者,相应延长相应在学时间,以保证临床能力训练时间。
(二)研究生出国(境)前必须与本学院(部)、导师签署联合培养协议,承担各自的责任,并保证学生按期回国。未按照要求办理完手续擅自出国或者逾期不归者以旷课处计,并按《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理,一年内不再审批该生导师派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申请。
(三)需提交的材料
1.联合培养申请报告(无固定模板,学生根据自己联合培养派出的必要性以及派出后将取得的预期成果等等撰写书面报告);
2.《北京大学医学部赴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出访人员申请表》;
3.出国人员简历;
4.国(境)外邀请信;
5.经费资助证明材料:
(1)参加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资助者无需提交经费资助证明。
(2)由学院(部)、导师资助学生生活经费与往返旅费、外方导师资助研究经费赴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者,应由外方接收单位出具提供研究经费证明,学院(部)、导师出具相应材料证明学院(部)、导师同意资助往返旅费以及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生活费,资助须符合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资助标准可参考国家公派留学的相应标准执行。
(3)由学院(部)、导师资助学生研究经费、生活经费及往返旅费赴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者,须提供学院(部)、导师出具的同意资助证明。资助须符合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资助标准可参考国家公派留学的相应标准执行。
(4)由外方提供研究经费、生活经费与往返旅费者,须提供外方院系或导师出具的同意资助证明。
6.联合培养协议书。
(1)参加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学生须提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与《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公派项目赴国外联合培养留学补充协议书》;
(2)由学院、系、导师与国(境)外合作进行联合培养研究生须提交《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联合培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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