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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迟延利息之法律分析谢秉锜律师
補償金遲延利息之法律分析 謝秉錡律師 事實爭議源由 一、改制前台中縣政府於九十三年 十一 月三日公告您台中港特定區市地重 劃,彰化縣政府位於重劃區內土地 均需參加重劃。 二、然上開土地,現由清水合作農場 承租,再交予場員耕作,是雙方成 立租佃契約。 事實爭議源由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 ,耕地承租人 得向 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 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 一之補償」,是彰化縣政府於九十 九年四月十六日,將補償金發改予 佃戶。 事實爭議源由 四、然承租戶取得補償金後,又提出 訴求,認為彰化縣政府遲延給付, 是請求遲延給付之利息! 本件法律爭點 一、本案之特殊性: (一)本案並非在爭執彰化縣政府是否 應發補償金,而在於發補償金後 ,是否有遲延給付之問題。 (二)在本律師承辦貴府之相同案件時 ,台中地院各庭見解即有分歧, 高院亦表示需開會取得共識。 (三)遍查各地方法院,並無雷同事實之判決 ,是本件最終需由最高法院判決說明。 本件法律爭點 二、本件之法律爭點在於 (一)彰化縣政府之補償義務從何時發生? (二)彰化縣政府何時陷於給付遲延? 彰化縣政府補償義務 一、由於相關案件,業經台中地院作出 判決,而彰化縣政府與佃農間亦於 具體訴訟中提出主張,是有說明必要。 彰化縣政府補償義務 二、佃農主張: (一)改制前台中縣政府公告自94年1月 18日起禁止耕作。 (二)因而雙方租賃關係於94年1月18日 已因目的不達而終止。 (三)佃農主張彰化縣政府之補償義務 自94年1月18日即發生。 彰化縣政府補償義務 三、彰化縣政府主張: (一)94年1月18日雖經公告禁耕,但租 賃關係尚未消滅。 (二)99年4月16日發放補償金,雙方 另有簽立終止契約之文件,契約 應係自99年4月16日始行消滅。 (三)退萬步言,彰化縣政府自98年6 月間始取得台中縣政府交付之重劃 土地,補償義務應自該時始發生。 彰化縣政府補償義務 四、法院見解:台中法院各庭見解亦不甚 相同,爰說明如下: (一)99年沙簡字363號判決:該判決以為 「出 租 人未獲分配土地時 ,承租人亦係待 重劃機關發放補償地價時始得領取三分 之一 之補償地價,而非於註銷租約時起 即得請求出租人補償三分 之一之地價;故原告 系爭補償金得請求之時期應自被告受分 配土地 時起」 彰化縣政府補償義務 (二)100簡上字第45號判決、99訴字第2343號 判決、99重訴字第484號判決、99重 訴第488號判決則認為「原告得請求 系爭耕地 補償金之時期應自被告受 分配土地確定時起,即96年7月 30日 土地分配成果公告期滿翌日(即96年 8月1日)起取得」 彰化縣政府補償義務 (三)相關案件已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承審法官表示需召開法官聯席 會始能再作決定。 彰化縣政府何時陷給付遲延? 一、由於本案屬未定期限給付,則本案 尚有另一問題「佃農何時提出請求? 」因為需佃農提出請求後,彰化縣 政府始陷於給付遲延! 彰化縣政府何時陷給付遲延? 二、佃農主張「台中縣政府分別於95年1月 6日及同年6月21日兩次邀集被告及原 告召開協調,是被告於5年1月6日第 一次協調會時,即受原告要求取得 被告允諾發放終止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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