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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卡单-中航安盟
客户
保单生效流程:
客户须知:
本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须在该卡投保申请有效期内(2014年3月28日之前)按上述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投保。本卡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本卡激活成功次日零时起72小时后生效,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卡不挂失,请妥善保管。投保生效后,不办理撤保、退保、加保及被保险人更换。
客户须凭电子保单号、本卡及相关出险证明和资料申请索赔。
请仔细阅读本卡中所列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事项。
一、被保险人年龄要求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中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烧伤”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除《附加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以外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且“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乘坐民航客机、客运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与“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客运火车、轮船意外身故或残疾”的保险金额不能累
四、 同一被保险人最多购份
五、 由于本卡投保为网络激活,故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接受任何更改被保险人的申请。本保险的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
六、本保险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本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意外险职业分类表》,应在4类以下(不含4类),即只承保职业类别为1,2,3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职业变更为4类或以上,则保险人按条款约定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乘以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系数给付保险金。(对应的给付系数:4类为0.;5类为0.;6类职业类别为0.)。
八、发生本保险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未尽事宜请详尽《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基本条款及各分项保险条款。
24小时服务热线: 400-886-8199
电子保单号:为方便保单查询及出险索赔,在投保成功后请及时将系统生成的保单号记录在此处。
本卡有效期截止:2014年3月28日 (请在此日期前登陆/card激活)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目 录
一.基本条款
1.1 合同目的
1.2 合同生效日期和保险期间
1.3 保险费的交纳
1.4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5 合同解除或终止
1.6 保险事故的通知
1.7
1.8 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1.9 其他事项
二.各分项保险条款
基本定义
2.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2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附加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3.1 重要告知
3.2 应备材料
附录1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附录2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申请和相应的批单
特别约定
与本合同相关的其它书面协议
一.基本条款
1.1 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是依照合同约定及保险单中确定的保险项目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1.2 合同生效日期和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保险单中确定的生效时间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3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保险费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前一次性付清给保险人。若投保人未按时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1.4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4.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4.2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4.3(对应的给付系数:4类为;5类为0.;6类职业类别为0.)
被保险人在非工作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所有职业类别均在保险金额以内按照损失金额赔付。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6类以上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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