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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科普讲堂管理办法试行-珠海科学技术协会
珠海科普讲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科技团体、科普教育基地等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科普讲堂,举办多种形式的科普讲座,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加强科普大讲堂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普讲堂是指纳入市科协管理、资助范围的,由各区(功能区)科协、科技社团、科普教育基地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力量(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举办,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为目的,具有群众性、公益性、经常性的系列讲座、报告等活动。
第三条 凡纳入市科协资助范围的科普讲堂接受市科协业务指导。市科协科普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及要求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30日,市科协以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资助项目,接受项目申报。逾期,当年不再受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填写并提交《珠海科普讲堂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六条 科普讲堂以免费方式向社会提供服务。原则上每一个独立法人机构或组织(含科普教育基地)只能主办一个科普讲堂(含独立或牵头主办,不包括与其他独立法人机构合作项目)。允许并鼓励主办方与社会合作,争取更多的资源。
第七条 开设科普讲堂应做到:
(一)领导有力。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普讲堂的组织机构,明确项目具体负责人,明确分管部门和具体工作联络员,加强对科普讲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涉及科普讲堂管理、财务、安全等各项工作制度。
(二)组织保障。设有相对固定的科普讲堂场所;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科普主讲人和志愿者队伍;切实保障科普讲堂的活动秩序。
(三)主题明确。科普讲堂以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为宗旨,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为主要内容,通过群众喜欢乐见的报告会、讲座、演示及互动等形式,结合项目实施单位的业务特点和资源面向公众开展常规、开放的公益科普活动。
(四)标识统一。全市科普讲堂统一标识,共同营造科普讲堂浓厚的公益氛围和鲜明的形象特征。
1、名称格式统一。科普讲堂名称统一为“珠海××××科普讲堂”,×部分由主办方确定,并在《申请表》中列明。名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变更。
2、在场地布置的标识元素中有切合自身专业内容的统一背景、LOGO、文字或图片,并在横额等位置标注“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统一形象标识LOGO(见附件二)。
3、科普讲堂场所门口悬挂由珠海市科协统一制作的“珠海科普讲堂”牌匾。
4、珠海市科协为科普讲堂志愿者制作统一服饰。
(五)活动丰富。围绕自然科学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领域涉及大众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的社会热点和当前群众感兴趣的广泛话题,融知识型、趣味性为一体,结合主办单位的业务实际和全局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科普讲堂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期。每期次活动都有明确的主题,以专家主讲、生动活泼的听众互动等为主要形式,广泛吸引群众参与。
(六)资料完整。每期活动前10天,在市科协网站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所有的发布渠道公布活动预告。每期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通知、方案、日程、报告人以及相关文字报道、现场图片、视频资料等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原则上一期(场)一档。每年4月10日前,项目实施单位将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各期(场)次活动的材料统一向市科协科普部报送。
第三章 评审与经费支持
第八条 市科协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的主题方向和预计社会效果,结合地域、学科、受众范围等因素,经业务部门初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入资助。
第九条 凡纳入市科协管理、资助范围的科普讲堂,市科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项目实施单位予以一定程度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条 每年市科协根据当年经费情况,从申报项目中择优选择支持10个以上项目,其中市科协系统科技团体、科普教育基地、基层科协主办的项目(含合作项目)安排的比例不少于50%。根据项目实施的成效和社会评价分为I、II两档。对与项目如约完成、社会评价较好II档项目,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的资助,对于社会效果显著、群众反向热烈的I档项目,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的资助。获得I档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数的30%。对于未按要求履行约定内容的项目实施单位,市科协将责令收回前期资助款。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分两次划出。《申请表》批复、项目实施单位与市科协签署协议后,划出1万5千元。其余资助资金(II档项目5千元、I档项目1万5千元),待项目实施单位于次年4月10日前报送完整归档材料,及依据本办法和协议验收后划出。
第四章 验收与奖惩
第十二条 对获得科普讲堂资助的项目,市科协将通过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核等方式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以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效果和科普实效,并作为项目评定、结算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每年4月市科协在审核验收的基础上对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效评估,评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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