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三馆章程意见征求稿-柯桥区文化发展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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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馆章程意见征求稿-柯桥区文化发展中心

附件1: 绍兴市柯桥区文化馆章程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柯桥区文化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绍兴市柯桥区文化馆。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明珠路389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类别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馆宗旨是繁荣群众文化生活,以文化人,寓教于乐。通过门类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惠民服务,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全民艺术普及。 第七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群众文化艺术活动 1.组织开展群众文艺展演、展览活动 2.打造群众文艺品牌活动 3.组织文化志愿者活动 4.群众文化艺术交流 (二)开展基层文艺辅导与指导 1.免费开放 2.开展文化艺术免费培训 3.开展群文工作者专业技能培训 (三)研究群文理论,创作文艺精品 1.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 2.进行群众文艺精品创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组建理事会; (三)聘任馆长; (四)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九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柯桥区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条 社会公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各类群文服务的权利; (三)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会公众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场馆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自觉爱护本馆的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三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及相关单位委派理事2名; (二)文化发展中心主任和本馆馆长为当然理事,本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理事1名; (三)代表本馆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社会代表理事6名。社会代表理事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遴选。 所有理事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章程修正案,并报举办单位核准; (二)审定本馆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三)审核本馆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重大业务事项,并按规定报举办单位批准或备案; (四)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根据需要组建咨询委员会; (六)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对管理层和咨询委员会工作进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1名,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文件保管等具体事宜。理事会秘书由理事会聘用,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相同,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居住在柯桥区区域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意见; (四)热爱群众文化事业,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五)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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