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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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 版) 众诚保险(备-意外)〔2014〕主1 号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6 个月至65 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 活的自然人。超出此范围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 (释义见6.2)认可,可以特约承保。 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 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 10 周岁 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 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1.1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释义见6.3),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保险 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 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1.2 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 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释义见6.4)所列伤残类别,保险人按该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 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 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 1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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