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的国际公法属性WTO法的国际公法属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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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的国际公法属性WTO法的国际公法属性

WTO 法的国际公法属性 顾 婷* 内容摘要:论WTO 法的国际公法属性的目的在于明确WTO 法对国际公法的依赖关系以 及国际公法基本原理和原则对WTO 法适用和研究的重要价值。除学者在理论层面认可 WTO 法的国际公法性质之外,实际适用WTO 法的WTO 组织内部也充分肯定WTO 法的 国际公法属性。WTO 法与国际公法关系的正确界定,将使WTO 法研究呈现全新局面。 关键词:WTO 法 国际公法 法律性质 一、关于WTO 法法律性质的争论 WTO 法(WTO Law)堪称当今世界调整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它是一个由乌拉圭 回合谈判所签署的一揽子协定以及根据这些协定所规定的若干原则、规则所组成的独立的、新型的 法律体系。WTO 法以贸易问题为规制对象,而长期以来,贸易法律体制都因为“技术性太强”、“属于私 〔1 〕 的领域”等原因, 被认为是一个与国际公法无关的、特殊的、独立的体制。这种观点曾一度流行,以至 于早期的大多数的国际公法学家在其“纯粹的”公法著作中都很少论及国际贸易规则。WTO 法的前身 〔2 〕 GATT 法就被视作是一个独特的规则体系,长期难以归入国际法体系。 而WTO 法作为正式的国际 条约,仍被不少学者视为是一个与国际公法无关的制度,被放逐于国际公法领域之外。 (一)归结起来,否定WTO 法国际公法属性的观点大致有以下三种: WTO 规则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公法规范 1996 年,《美国国际法杂志》编委朱迪斯·贝诺女士在该刊物上撰文指出:“和之前的GATT 规则 〔3 〕 一样,WTO 规则在传统意义上完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WTO 规则依赖于国家对它的自觉遵守。” 朱迪斯·贝诺认为,当违反WTO 规则或不遵守WTO 专家组对某成员不利的裁定时,不能指望会有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参见[比]约斯特·鲍威林:《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WTO 法与其他国际法规则如何联系》,周忠海、周丽瑛、马静、黄建中译, 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38 页。 〔 2 〕参见[德]彼得- 托比亚斯·施托尔、弗兰克·朔尔科普夫:《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法律出 版社2004 年版,第44 页。 〔3 〕Bello,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Less is More?”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90, 1996, p.416. ·111 · 东方法学 2009 年第3 期 监禁、强制性救济、对损害的赔偿或警察式的强制执行。WTO 没有监狱、没有保释担保人、没有蓝盔部 队(联合国维和部队)、没有警棍和催泪瓦斯。……WTO 改进了GATT 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没有从本质 〔4 〕 上改变它的外交协商的特点。 贝诺还借用专家组成员的话认定,对WTO 规则的遵守是选择性的而 〔5 〕 非强制性的。 在贝诺看来,主权国家可以根据其主权权力,采取与WTO 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它 〔6 〕 能够提供补偿或接受报复。 根据贝诺的论述,WTO 显然只是旨在“维持通过协商谈判达成的成员方 〔7 〕 之间权利义务平衡” 的游戏规则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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