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新舱单系统中国海关新舱单系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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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新舱单系统中国海关新舱单系统

中国新舱单系统 – 海关总署令及施行日期 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于2008年3月28日颁布,于2009年1月1日施行。 海关总署公文:/publish/portal0/tab49660/info551100.htm 为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开发了全国统一的新舱单系统,我们称之为“中国新舱单系统”。 中国新舱单系统将在 2014年6月28日起对外港、洋山海运进口业务实际上线运行。 * ? 2014 Brilliance Cargo ? 2002 Expeditors Presentation Name You’d be surprised how far we’ll go for you.? China New Manifest System (H2010) 中国海关新舱单系统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对海运进口业务的主要要求、流程及时限 第一章第四条 第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对海运进口业务的主要要求、流程及时限 第二章第九条 第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对海运进口业务的主要要求、流程及时限 第二章第十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对海运进口业务的主要要求、流程及时限 第二章第十六、十八条 第十六条 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对海运进口业务的主要要求、流程及时限 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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