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与研究_含答案信用证案例分析与研究_含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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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分析与研究_含答案信用证案例分析与研究_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 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 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 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 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 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 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 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 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 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 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 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 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 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 1 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 A 出口公司与香港 B 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 商品价值为 418816 美元。A 公司向 B 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 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 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 香港 B 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 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 公斤, 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 公司保证安全 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 “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 捆运抵香港。A 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 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 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 60 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 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 的第一天起,B 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 仓储费应由 A 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 公司认为在信用 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 公司又通知开证 行“单据不符”,A 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 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 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 A 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 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 2 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 B 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二十一、信托收据 案例 1 【案情摘要】 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 A 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 款交单见票后 45 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 代收行后,A 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物抵达目的港时, 由于用货心切,A 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 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 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 A 商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我方不能接受代收行建议,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托收行对本案应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 【法理、法律精解】 本案属于跟单托收项下的信托收据问题。《托收统一规则》 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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